存在拒绝上陆事由还想入境日本|上陆特别许可的实际做法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上陆特别许可,是指对存在拒绝上陆事由的人,法务大臣仍可特别准许其上陆的制度。
- 与毒品有关的拒绝上陆事由没有年限,因此这一制度有时是实质上唯一的路径。
- 审查的核心在于本人与日本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导致退去强制的情事是否已被克服。
- 与日本人配偶或者日本籍子女的关系,不能只靠证书,还要呈现交往的实际状态。
- 为了根本不必动用这一制度,在刑事程序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最关键的。
被遣返之后,有人等到拒绝上陆期间届满去申请签证却未获受理,也有人根本等不到届满。这类咨询并不少见:日本还留着年幼的孩子,配偶健康恶化,或者整理事业离不开本人。这些情形下,等待都不构成答案。
此外,如果是因毒品相关事由被拒绝上陆,根本不存在可以等待的期限。时间流逝无法消解,只能另寻路径。本文说明上陆特别许可处在什么位置,以及实际需要准备些什么。
刑事程序的流程
回头看走到需要这一制度的经过,多数起点是在日本发生的刑事案件。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请求羁押,人身拘束是否继续就在这一流程中决定。若这72小时里辩护人未能介入,往往留下不充分的供述,进而被起诉、被判有罪、被退去强制;数年之后再来寻找回到日本的路。这一连锁在现实中反复上演。反过来说,初期若有恰当的辩护活动,原本可能不必依赖这样一条艰难路径。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落入哪一项拒绝上陆事由,后续路径截然不同。因退去强制记录而产生的拒绝上陆设有年限:首次5年,多次为10年,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为1年。与毒品有关的拒绝上陆事由则没有年限,即使只是罚金,即使违反的是外国法令也足以成立,不因时间经过而消解。
背后是退去强制事由一侧的构造。入管法24条4号リ列举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则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可能落入其中。再加上出国命令的要件之一是不属于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存在毒品相关事由的人无法选择出国命令,于是形成被退去强制并承受没有年限的拒绝上陆这一路径。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上陆特别许可究竟是什么
它是指即便不符合上陆条件,法务大臣仍可特别准许其上陆的制度,性质上属于例外性救济,并非满足某些要件就当然获批。就程序结构而言,上陆审查中被认定不符合条件时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仍未获认可时进入法务大臣裁决阶段。不过实际运作中,往往从签证申请阶段起就通过驻外使领馆提交说明情事的材料,交由日本一侧研究。从中国大陆推进手续时,这一事前阶段的材料打磨才是真正关键。
准备什么,怎么准备
审查核心有两点:本人与日本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导致退去强制的情事是否已被克服。第一是与日本的联系。有日本人配偶的,仅凭结婚证明并不足够,还要累积婚姻的实际状态、遣返后仍在持续的往来、经济支援记录与通信痕迹。有日本籍子女的,则要尽可能用客观材料呈现子女的生活状况、本人作为父母承担过的角色,以及从子女福祉角度看为何需要本人入境。
第二是对情事的克服。这里需要的不是悔过之词。回国后过了几年,从事什么工作,过着怎样的生活;有什么具体依据可以认为同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发生。若涉及毒品案件,治疗与检测记录、与支援机构的联系等持续努力的证据尤为重要。有时还需提交中国公立机关出具的在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簿等,经公证处公证并附日文译文。
第三是在日本的接收体制。入境后住在哪里,由谁支撑生活,承担什么角色。需要身元引受人的同意书以及住所与收入材料。若停留只是临时性的,重心在于说明期间、目的与按期离境的可靠性。这些材料数量庞大,仅在中国境内备齐就可能需要数月,因此不要等到需要时才动手,方针一旦确定就应同步启动。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看到准备如此浩大,就能明白根本不走到这一步有多大价值。既然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那么与其寄望于判决内容,不如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辩护工作是一连串具体作业的累积:通过与检察官面谈纠正案件被看待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协商,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落实并报告身元引受体制。这些都要在羁押期间内完成,还需同时从本国取得材料,介入越早素材越多。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初期的供述不仅影响刑事处分,也会在退去强制程序乃至数年后的上陆特别许可场合被引用。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不要把刑事与入管割裂开来,应在还能作出整体判断的阶段就去咨询。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推进侦查而存在,不承担从当事人立场挑选最恰当措辞的职责。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通译介入,本人的说明才会被准确记录,日后申请时也才能保持一致。若过往记录与当下主张相互抵触,这件事本身就可能被当作不利情节。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在公文书稀缺条件下举证与日本的联系,这一经验同样适用于上陆特别许可的准备。
- 因冤案被指控帮助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也可直接与中国大陆的家属沟通。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连贯处理。
结语
上陆特别许可说明,门并没有被完全关死。但这扇门既窄又重,要推开它,就必须把与日本的联系、对情事的克服以及接收体制这三件事,花时间落成材料。而如果家人现在仍在日本被拘束,第一要务是设法走上不必依赖这一制度的那条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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