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能否担任监理措置的监理人|条件、职责与实际准备
2026/08/23
核心要点
- 监理措置是不经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前提是选定监理人。
- 监理人通常应当是在日本国内能够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在需要时作出报告的人。
- 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家属直接担任监理人并不现实,尽早在日本寻找协助者才是首要课题。
- 有时会设定保证金,汇款路径与所需天数必须提早确认。
- 监理人并不代替本人承担责任,也不被要求24小时监视。
- 如果在刑事处分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有些情况下根本不会进入退去强制手续。
刚开始了解入管手续的家属,最先感到困惑的往往是监理措置这个词。它与假放免有何区别,谁可以当监理人,接受之后要承担什么。中文资料稀少,制度又比较新,各种零碎说法混杂在一起。
本文设想的处境是:在日本的家人因刑事案件可能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或者手续已经开始,而亲属正在考虑是否担任监理人。文章不做条文背诵,而从实际会被要求做什么这一角度加以说明。
刑事程序的流程
当入口是刑事案件时,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此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里辩护人能否介入,决定是否被羁押以及人身拘束的长短。羁押成立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其间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判断。
希望家属在这一阶段就意识到:监理措置与假放免的准备,不是等刑事程序结束才开始的事。在日本国内寻找可担任监理人的人、确保住所、收集材料,都需要时间。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才能在后面留下更多余地。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监理措置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出现了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嫌疑。入管法24条4号リ列举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一部分被宣告缓期执行时,只要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被排除。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则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缓刑乃至刑罚被免除都可能落入其中。另外,规定帮助非法就劳的24条3号之4只要有该行为即可成立,并不要求受到刑事处罚。把各号之间的差别弄清楚,才谈得上判断前景。
此外还有在留期间更新不获许可(21条)以及在留资格被取消(22条之4)的情形,也就是说刑事处分尚未确定,在留基础就已开始动摇。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并无资格考试,但实务上大致会看以下几点。第一,生活基础在日本国内,能够随时取得联系,距离上可在必要时前往入管。第二,与本人的关系具体真实,例如同住的配偶或者亲属、多年熟人、接收单位的经营者等,能够实际掌握本人生活。第三,监理人自身生活稳定,需要提交住所、工作状况与收入方面的材料。
中国大陆的家属在此常碰到一个现实难题:关系最近的父母或者配偶都在中国,无法担任监理人。这时就要在日本寻找亲戚、同乡熟人、原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等。即使一时找不到,通过支援团体或者辩护人寻找协助者的路径依然存在。越早咨询,越能留出比较方案的时间。
监理人承担什么,不承担什么
制度对监理人的期待,是让本人在指定住所生活、按传唤到场、在需要申报时妥善处理,因此监理人应当在日常层面掌握本人状况。住所或者联络方式变更、生活状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入管可能要求监理人作出报告。
另一方面,监理人并不代替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退去强制的后果,也不被要求24小时监视。这一点误解最多,也是许多人迟迟不敢接受的最大原因。在制度运作层面,避免监理人承受过重负担同样被反复讨论。作出决定之前,建议先请辩护人具体说明会被要求做哪些事。
另外,有时会设定保证金,金额因案件而异。若需从中国大陆汇款,务必提早确认路径与所需时间。汇款通常需要收款人信息与资金用途说明,临到期限才准备往往来不及。使用监理人候选人的账户还是律师的保管金账户,也应当事先厘清。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如果根本不进入退去强制手续,上述准备就都不再必要。既然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那么在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价值极大。辩护人的工作包括:通过与检察官面谈纠正案件被看待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和解(日语称示談)协商,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落实并报告身元引受体制。这些都必须在羁押期间内集中完成;外国人案件还需从本国取得材料,介入越早,能备齐的材料越多。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讯问中要说什么,务必先与辩护人商量。关于参与程度与主观认识的说明,日后在入管程序中也会被引用。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监理措置的准备包含寻找协助者、确保住所、收集材料等耗时工作。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推进侦查而存在,不负责用最贴切的措辞表达本人主张。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通译介入,本人的情况才会被准确记录,向监理人候选者所作的制度说明也才会准确,从而避免在误解之下贸然接受委托。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因冤案被指控帮助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日语称出し子,即负责提取现金的角色)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主张其受到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向担任监理人的亲属说明制度时也会在场。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是否接受监理人委托,关系到接受者自身的生活,正因如此更应当在准确理解会被要求什么、不会被要求什么之后再决定。这项考量应当在人身拘束刚开始时就同步推进。在日本寻找协助者、确保住所、确认保证金的汇款路径,尽早启动这三件事,日后的选择余地会明显扩大。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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