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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后要回国的准备|出境方式与对再次入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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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后要回国的准备|出境方式与对再次入境的影响

判决之后要回国的准备|出境方式与对再次入境的影响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以何种形式离开日本,会改变之后上陆拒否的期间。出境方式不是结果,而是可以选择的对象。
  • 因退去强制而出境、依出国命令出境、以及保留在留资格自行出境,法律上的处理完全不同。
  • 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没有年限规定,再次入境只能走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12条1项)这条路。
  • 能够证明出境日期的材料,将来申请签证时会用到,必须留在手边。
  • 回国之前,需要把住处、账户、手机、未清偿债务以及税与保险的手续处理完毕。

拿到判决之后选择离开日本的人并不少。如果家庭生活的重心在中国,这是完全合理的判断。但同样是回国,出境的法律形式不同,日后能重返日本的时间也会完全不同。唯独不要什么都不想就直奔机场。

本文说明判决后回国时如何选择手续,以及出境前应当处理妥当的生活事项。制度运用因个案而异,请务必个别确认。

先确认刑事程序如何收尾、有无在留资格

逮捕后48小时内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若在此处避免了人身拘束,就更有可能保留在留资格走完程序。反之,羁押一旦拖长、其间在留期间届满,那么无论判决内容如何,都要从非法居留的状态出发。首先要确认的是两点:判决内容,以及目前是否仍有有效的在留资格。

出境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保留有效在留资格、依自己的意思出境。这属于普通出境,不产生上陆拒否问题,将来再入境也走通常的签证手续。

第二种,依出国命令出境。入管法24条之3规定:满足自行到入管申报等一定要件时,可以不被收容而出境。不过其要件之一是不该当24条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因此涉及毒品的人无法使用这一制度。

第三种,经退去强制手续出境。程序依次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最终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在此过程中也可以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2项对因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获得监理措置决定者赋予申请权,同条5项在法律上明确列出考虑要素,同条10项则要求不许可时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但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申请(同条3项)。

上陆拒否期间与再次入境的前景

受到退去强制的人,会被设定上陆拒否的期间。与之相对,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5条1项5号)并没有其他各号那样的年限规定。也就是说,它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当然消解,罚金乃至依外国法令受到的处罚也可能该当。此种情形下的再次入境,只能依靠入管法12条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就判决内容而言,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该号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与毒品有关的有罪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算该当。另外,对于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由上可见,若在起诉前就取得不起诉处分,根本不必进入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讨论。无论是保留在留资格继续留在日本,还是以普通出境的方式回国,两条路都仍然敞开。起诉前的辩护工作重点是:通过与检察官面谈掌握处分走向;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做足赔偿与示谈;提交意见书说明生活状况与家庭关系。

出境前需要处理的事项

  • 解除租赁合同、恢复原状、行李寄送或处分
  • 银行账户、手机、水电燃气、保险与年金的各项手续
  • 未清偿债务、赔偿余额以及税务申报
  • 交还在留卡,并确认护照有效期
  • 保存能显示出境日期的材料,将来申请签证时会用到

若把配偶或子女留在日本,出境前必须确认家人的在留资格会怎样。因为扶养者一旦离境,家人一侧在留资格的基础也可能随之消失。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因急于回国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以求早日处分,这些记录会在将来的入管手续中被引用。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选择出境的形式,取决于刑事程序早期的方针决定。第三是翻译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为侦查服务,与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角色不同。出境形式与再次入境前景这类关乎未来的说明,必须以母语准确理解。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以下案例供参考。

  • 以观光目的赴日者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我们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女性遭冤枉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我们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回国之后与家属的联络也可用中文进行。在留资格手续则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一站式承办。

结语

回国不是终点,也是日后与日本再次产生关联的起点。以何种形式离境这一点,会在数年后申请签证时左右结论。请先确认判决内容与在留卡的状态,在动身前往机场之前与我们商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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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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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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