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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没有亲属时,谁来当身元引受人|中国国内家属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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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没有亲属时,谁来当身元引受人|中国国内家属能做什么

在日本没有亲属时,谁来当身元引受人|中国国内家属能做什么

2026/08/23

核心要点

  • 身元引受人(日本刑事程序中负责监督被拘束者日常生活、承担担保角色的人)并非法律上的必备要件,但对法院判断是否继续羁押、是否准许保释有实际影响。
  • 引受人不必是亲属。工作单位的上司、学校的负责老师、同乡团体的代表等,只要能真正实施监督,都可以成为人选。
  • 中国国内的家属即使不来日本,也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承诺经济支援、说明回国后的接收安排,从而对程序产生帮助。
  • 能否在起诉前争取到不起诉处分,是决定退去强制风险大小的最关键分岔点,但结果因个案而异。

身在中国的家人接到通知,得知在日本的亲人被警方拘束,最先撞上的一堵墙往往是:在日本找不到人来当身元引受人。为留学或工作而独自赴日的人,在日本没有亲属其实是常见状态。可是日本刑事程序在判断是否继续羁押时,实务上非常看重释放之后是否有人能够管住这个人。

关键在于不要被“引受人”这个词绑住而认定自己无能为力。法官关心的不是血缘,而是释放后能否实际防止逃亡与毁灭证据。下面按顺序说明如何搭建这套体系,以及外国人特有的在留资格风险如何控制。

刑事程序的走向与身元引受被追问的场面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把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接收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法官通过羁押讯问听取本人陈述后作出裁定。这72小时对之后的全部走向影响极大。一旦羁押成立,原则上10天,加上延长可达20天,其间可能出现在留期限到期、与公司或学校关系断裂等后果。

身元引受书原则上应在羁押裁定之前由辩护人提交给法官。即使羁押已经作出,仍可通过准抗告或羁押取消申请再度争取;起诉之后则在保释请求阶段重新审查限制住居与监督体系。比“引受人是谁”更重要的是:此人与本人是什么关系、能多频繁接触、打算如何监督,这些内容写得是否扎实。

没有亲属在日本时,谁可以担任引受人

实务中被接受过的引受人包括:雇主或职场上司、留学学校的相关人员、交往多年的同乡友人、宗教团体或地区社团的负责人、能够提供住处的人等。中国国内的家属由于无法进行日常监督,直接担任引受人确有困难,但准备下列书面材料同样意义重大。

  • 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及其日文翻译
  • 家属承诺承担本人生活费与律师费用的承诺书
  • 本人回中国后可以提供住处与工作的接收函
  • 家属从自身角度叙述本人成长经历、性格与工作状况的陈述书

这些材料会被用作判断逃亡风险与再犯风险的依据。制作时请与辩护人商量是否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以便日后确保证据价值。翻译质量同样重要,粗糙的译文会让家人的真实心意大打折扣。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在留资格风险

羁押期间,除刑事程序之外,在留资格一侧的不利也在累积。若在羁押中在留期间届满而无法提出更新申请,就会陷入非法居留,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留学生被除籍或持就劳资格者脱离单位时,可能因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即使提出更新申请,也可能因素行未被认定为良好而依入管法21条不获许可。

就刑事处分本身而言,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不过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情形被排除在外。因此“即使缓刑也当然构成4号リ”的理解并不准确。另一方面,与毒品相关的有罪则归入入管法24条4号チ,这一类即使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照样该当。落在哪一类,应对策略完全不同,所以在罪名明确的阶段就需要尽快作出判断。

此外,长期以来的运用是: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本所曾就这一运用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这并非结论必然改变的领域,但希望各位知道,这里存在可以争的空间。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准备身元引受的同时,最应优先推进的是争取不被起诉。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也不会踏入上述4号リ与4号チ的入口。反过来说,即便附有缓刑,在毒品案件等类型中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认为判了缓刑在留就安全,是危险的想法。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主要有三根支柱:反复与检察官面谈,具体掌握处分走向与检方的顾虑点;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彻底做好道歉与赔偿,争取达成示谈;提交意见书,把家属的支援体系与在留资格上的影响一并说明。中国国内家属提交的书面材料,正是支撑这份意见书说服力的重要素材。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在存在语言隔阂的场合,说得越多,误解越容易被固定在笔录里。说什么、不说什么,应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后再判断。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既然胜负在72小时之内,接到通知当天能否行动,往往就决定结果。第三是翻译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为侦查服务,与为本人利益工作的翻译角色不同。专业术语与方言如何处理、本人一方能否核验,会大幅左右供述笔录的内容。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以下案例供参考。

  • 以观光目的赴日者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我们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逐步积累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在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受け子”(现场领取赃款的角色)并多次被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我们贯彻讯问应对方针,逐项完成主张与举证,最终对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让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从更新、变更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一站式承办。

结语

在日本没有亲属,并不等于起点全然不利。谁来监督、住在哪里、生活费如何负担,只要对这三点给出具体答案,就能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请先整理好可联络的时间段与中国国内的联系方式,尽早与我们商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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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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