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给在日本被羁押的家人送东西|现金、衣物与书籍的实务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从中国用国际邮寄直接送往留置设施往往行不通,经由在日本的辩护人或者熟人转交更为可靠。
- 现金作为领置金处理,本人可以用来购买日用品,是通用性最高的一项。
- 衣物在件数与式样上有限制,带绳带金属扣的常常无法收下。
- 中文书籍需要时间核查内容,可能受到限制,各设施做法不同。
- 原则上不能送入药品,身体不适应当请求设施的医师诊治。
对被拘束的人来说,能够感受到与外界仍有联系的机会不多,送东西就是其中之一。有换洗衣物送到、有想读的书送到,日子的支撑感就不一样。
中国国内的家属最常问的是:该送什么,以及从中国到底能不能送。各设施的做法存在差异,最终仍需向关押所在的设施确认。
能不能从中国直接寄
先说结论:从中国用国际邮寄直接寄往设施,实际上多半行不通。原因在于,送物的受理有时间与方式的规定,有些物品本身就不以邮寄为前提;需要检查内容物,附有外文说明的物品核查耗时;必须经过通关手续,送到设施受理窗口需要不少天数;一旦无法受理,国际邮件退回又会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现实的办法是经由在日本的人:把款项交给辩护人,由其代为购买并送入;在日本有朋友的,也可以拜托对方。这样从购买到送入都在日本国内完成,还能避免买到不符合规格的物品。
可以送什么,送到什么程度
- 现金。作为领置金处理,是本人在设施内购买日用品与食品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依设施规定办理。
- 衣物。内衣、袜子等消耗快的最受欢迎。但带绳、带金属扣、带帽的多半无法收下,件数也有上限。
- 书籍。中文书籍因核查内容耗时可能受到限制,即便获准,到本人手上也需要一些天数。各设施做法不同,事先确认必不可少。
- 药品。原则上不能送入。有慢性病的,应当把病情与在服药物名称告诉辩护人,通过请求设施的医师诊治来解决。
- 照片。有时可以送入,但有数量限制与内容核查。电子设备与手机无法送入。
信件方面,外文书写的信件需要时间核查译文,送达往往要多花几天。紧急事项还是通过辩护人转达更为可靠。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这20天在什么环境中度过,直接影响本人能否顶住讯问。睡不好、觉得冷、没有可读的东西,判断力必然下降。送物不只是关怀,也是在为防御整备环境。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与之相对,涉及毒品的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或者缓刑同样适用,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在入境环节的待遇同样不同: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规定的入境拒绝没有年限,违反外国法令或者仅受罚金同样适用,不会因时间经过而自动解除;若要再次入境,只能考虑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通过送物整备环境,目的是让本人能够在稳定的状态下面对讯问。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而这条路的终点,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在疲惫状态下接受长时间讯问,想早点结束的念头会让判断变得模糊。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的出し子(从账户取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欺骗与胁迫性压力、并不存在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 一位当事人以观光目的入境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成立与对子女的认知,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案件以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熟悉跨境查询与联络。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即使相隔遥远,仍有可以送到的东西。但寄送方式一旦选错,时间与费用都会白白耗掉。先向辩护人确认需要什么,再在日本国内购买并送入,这个方式最快也最可靠。第一步,不妨先请辩护人去问一问本人眼下最缺什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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