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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见的次数、时间与语言|家属探视前要知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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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见的次数、时间与语言|家属探视前要知道的限制

一般会见的次数、时间与语言|家属探视前要知道的限制

2026/08/23

核心要点

  • 警察署留置设施的一般会见,原则上每天一次,限于工作日白天,约15至20分钟,并有职员在场。
  • 辩护人的会见没有次数限制,也没有职员在场,夜间与休息日同样可以进行。
  • 使用外语会见时,可能被要求有翻译在场或者事先提出申请,各设施做法不一。
  • 存在接见禁止决定时家属无法会见,可以考虑申请仅对与案件无关的家属解除。
  • 会见中的对话可能被记录,请避免谈及案情本身。

好不容易可以去会见了,很多家属却在同一个地方卡住:时间太短、想说的话说不出口、被要求用日语交谈,而最要紧的是,分不清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

仅仅事先了解这些限制,这15分钟的用法就会完全不同。下面梳理一般会见受到哪些限制。

一般会见与辩护人会见有什么不同

  • 次数。一般会见原则上每天一次,同一天由多位家属分别会见通常不被允许。辩护人会见没有次数限制。
  • 时段与时长。一般会见通常限于工作日白天,多为15至20分钟,排队较多时还会更短。辩护人会见没有这类一刀切的限制,夜间与休息日同样可以进行。
  • 是否有人在场。一般会见有职员在场,对话内容可能被记录;辩护人会见无人在场,内容也不会传到侦查机关。
  • 人数。一次可以会见的人数有限制。若要带年幼的孩子同行,请事先确认。

这些差别并不只是方便与否的问题。真正能够听取本人对案件的真实想法、并与其商定方针的,只有没有职员在场的辩护人会见。

语言限制,以及会见时可以说什么

关于外语会见,出于职员无法确认内容的考虑,有时会被要求有翻译在场或者事先申请,也可能被要求使用日语。各设施做法不同,请在会见之前确认具体规定。信件也是如此,外语信件需要时间确认译文,送达往往要多花几天。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会见中的对话可能被记录,因此请不要谈及案情。诸如你就说没做过、那个人我会去联系这类话,本身就会引起毁灭证据的怀疑,可能被用作延长羁押或者作出接见禁止决定的理由。真正需要传达的是:家里人都好、不必担心生活、已经与辩护人取得联系。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这期间一般会见成为可能,但若存在接见禁止决定,家属仍然见不到人。案件被起诉、本人移送至拘置所之后,会见的做法可能发生变化,届时仍需事先确认。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不过,退去强制事由并不只由刑罚轻重决定。第24条第4号ロ针对非法滞留,若在长期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就会在刑事案件之外另行产生该号的问题。第4号ハ针对人口贩运等情形,视案件性质与刑罚轻重无关即可成立。涉及毒品的第4号チ,罚金或者缓刑同样适用,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有限的会见时间里家属能做的事情终归有限,正因如此,起诉之前的辩护工作才具有决定性。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会见中无法传达的情况,辩护人可以整理成材料递交出去。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家属在会见中给予鼓励,与本人在讯问中开口说话,是两回事。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位当事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靠的是逐件核验客观证据。
  • 在一起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受け子(现场收取赃款的角色)并被多次重新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确定讯问应对方针并充分举证主张,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
  • 一位当事人以观光目的入境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成立与对子女的认知,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15分钟确实很短。但见到家人的面孔这件事,对被拘束的人是极大的支撑。了解限制、整理好要说的话、把案情交给辩护人处理,只要这样分工,短短一次会见也足以产生力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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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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