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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赴日探视要怎么安排|短期签证与会见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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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赴日探视要怎么安排|短期签证与会见的实务

家属赴日探视要怎么安排|短期签证与会见的实务

2026/08/23

核心要点

  • 如果法院作出接见禁止决定,家属即使赴日也无法会见,决定行程之前请先确认。
  • 辩护人的会见不受接见禁止影响,本人的状态与意思可以通过辩护人转达。
  • 短期签证是否签发由驻外机构审查,依个别情事判断,无法给出确定的预期。
  • 赴日时点最好配合庭审期日或者退去强制程序的关键节点安排。
  • 依入管法第50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

听说在日本的家人被捕,恨不得马上买机票飞过去,这是人之常情。但赴日之后才发现根本见不到人,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

日本刑事程序中存在限制家属会见的决定,一旦作出,从远方赶来这一情节并不会被纳入考量。先从这里确认起。

赴日就能见到人吗

首先要确认有无接见禁止决定。在存在共犯的案件或者本人否认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作出禁止本人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通信的决定。该决定存续期间,家属既不能会见,信件也送不到。与之相对,辩护人的会见不受限制:本人的健康状况、意思与想要转达的内容都可以经由辩护人送到家属手中,家属的口信同样可以转达给本人。出发之前,请先确保这条通道。此外,针对接见禁止决定可以申请部分解除,例如请求仅对与案件无关的家属开放会见。能否获准要看具体案情,但把家属需要从远方赶来这一情况一并主张是可以做到的,建议在定下行程之前留出尝试的时间。

短期签证的实务

以探亲为目的申请短期签证时,通常需要邀请理由书、停留预定表、身元保证书、费用支付能力材料,以及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证处亲属关系公证书这类亲属关系证明。是否签发由驻外机构审查,依个别情事判断。本所无法承诺签发,也不能对审查结果作出断定,这一领域视个案而定。关于赴日时点,请留意起诉之后的开庭期日、宣判期日以及退去强制程序中的口头审理期日。这些期日有的可以提前知悉,有的直到临近才确定,建议与辩护人保持联系,并尽量购买可以改期的机票。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内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签证从申请到签发同样需要时日,赴日准备与刑事程序常常变成一场时间竞赛。等家属抵达时处分已经作出,这种情形并不少见。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涉及毒品的第24条第4号チ,罚金或者缓刑同样适用,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时点问题更具决定性:入管法第50条第2项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的人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但依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即不能申请。若家属正在赴日整理材料的过程中令书已经发出,这些材料就失去了用于申请的机会。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如果家属赴日的目的是支撑本人,那么这份支撑发挥作用最大的时点,是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家属从中国寄来的书面材料,以及赴日后制作的陈述书,都属于这项工作的组成部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在准备签证的同时,讯问仍在进行。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位当事人以观光目的入境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成立与对子女的认知,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曾成功促成删除过往的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若家属担心相关报道在出行或者求职场合造成影响,可以评估是否存在处理空间。
  • 在一起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受け子(现场收取赃款的角色)并被多次重新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确定讯问应对方针并充分举证主张,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想去见一面的心情,在程序中也是一股力量。只是要把这股力量送到,需要讲究顺序:先确认有无接见禁止,再打通辩护人这条通道,然后把赴日时点对准程序的关键节点。按这个顺序推进,有限的停留天数才会用在真正需要的场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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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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