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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属出具的求情书|格式、翻译、公证与提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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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属出具的求情书|格式、翻译、公证与提交对象

中国亲属出具的求情书|格式、翻译、公证与提交对象

2026/08/23

核心要点

  • 求情书并非必备文书,但在决定起诉与否、量刑以及审查在留特别许可时,都会被当作情状材料阅读。
  • 真正起作用的不是表决心,而是具体性:由谁、在哪里、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
  • 中文原件应当附上注明译者姓名的日文译文,并写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 公证并非总是必要,但当亲属关系本身成为审查对象时,用公证书加以佐证更为可靠。
  •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将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要素法定化,陈述需要写到这些要素上。

常有家属问:我们还能做点什么。身在中国国内能做的事确实有限,但其中确有实效的一项,就是求情书。

不过并非写了就有用。在日本实务中真正会被认真阅读的求情书,有其共同的写法。

由谁阅读,写什么才会被读进去

在日本程序中,这类文书被称为求情书、上申书或者情状陈述书,名称并不重要。读者是决定起诉与否的检察官、决定量刑的法院,以及审查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入管。三方都不会仅因为一句今后绝不再犯而改变判断,他们要看的是支撑这句承诺的事实。

  • 书写人与本人的关系及其实体:共同生活的期间、联系频率、有无汇款扶助等可以查证的事实。
  • 本人此前的生活轨迹:学历与工作经历,按时间顺序具体写明。
  • 家属如何看待此次事件。不必对事实作出断定。案件仍在争议之中时,家属若以有罪为前提道歉会与辩护方针矛盾,动笔前请先统一口径。
  • 今后如何监督:由谁监督、住在哪里、如何保持联系、费用由谁承担。留在日本与回国这两种前提下内容并不相同。
  • 书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与住址,通常还要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翻译、公证与递交方式

直接提交中文原件不会被阅读。应当附上注明译者姓名的日文译文,并写明译文与原文一致,翻译也可以由辩护人一方安排。关于公证:求情书本身并不必然需要公证;但当父母关系、配偶关系这类身份关系本身成为审查对象时,一并提交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更为稳妥。中国已成为对公文书采用附加证明书方式的缔约国,但是否需要因提交对象与文书种类而异,视个案而定。递交方式上,现实的做法是先把扫描件发给辩护人,原件随后通过国际邮寄补上。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求情书在这一初期阶段同样有意义,因为能够证明存在监督者的材料会影响对逃亡可能性的判断。若留到宣判前才准备,对起诉与否的判断早已来不及。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最后的分岔口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将判断时应当考虑的要素法定化,家庭关系的实体、在日本的生活状况、本人的年龄与健康状态等都会被正面评价。家属陈述正需要写到这些考虑要素上。第10项规定不予许可时应当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使判断脉络能够从外部看见。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求情书发挥作用最大的场合,不是宣判,而是检察官决定起诉与否的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家属的求情书在这套材料中承担的角色,是传达一个事实:本人有可以回去的地方。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家属在准备求情书的同时,讯问仍在进行。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位当事人以观光目的入境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成立与对子女的认知,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的出し子(从账户取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欺骗与胁迫性压力、并不存在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 和解谈判方面,本所也担任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曾作为偷拍案件被害人代理人以300万日元和解金解决,对谈判实态有来自双方立场的把握。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求情书是身在远方的家属能够进入程序内部的少数入口之一。篇幅不必长,只要用可以查证的事实写清楚由谁、在哪里、以什么方式支撑本人即可。动笔之前先与辩护人统一方针,这一页纸就会明显更有力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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