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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废弃物处理法|无许可收集运输与废旧金属回收的立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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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废弃物处理法|无许可收集运输与废旧金属回收的立案风险

违反废弃物处理法|无许可收集运输与废旧金属回收的立案风险

2026/08/19

核心要点

  • 未取得许可而以营业方式从事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或处理,可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非法倾倒同样被重罚,依两罚规定,法人也可能被科以高额罚金。
  • 即使自认为是按有价物收购,也可能因物品性状与交易实态而被评价为废弃物。
  • 就废旧金属的经手而言,违反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之法令,已被加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需要格外注意。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依但书被排除。

有人拜托把拆除现场产生的金属运走;把不用的家电收集起来卖给回收商;应聘一份「帮忙清理」的工作,按指示开着轻型卡车运送。废弃物类案件往往就从这种日常作业开始。而正在干活的人,几乎意识不到自己已经站在许可制度之外。

本文写给在回收、拆除、运输现场工作的人,也写给接收外国人才的企业。以下梳理违反废弃物处理法如何被立案,以及它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线索可能来自周边居民举报、地方政府的现场检查、从非法倾倒现场展开的追踪,或者对交易方账簿的核查。侦查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动,核实运输路线、车辆使用情况、对价收付以及处理去向的实态。侦查不仅涉及现场作业者,也会延伸到下达指示的人与提供车辆的人。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里被追问的是:是否知道需要许可、听谁的指示行动、报酬以何种方式支付。若出于袒护雇主而含糊作答,反而可能被当作承认了自身的主导地位。

无许可从事收集运输业、处理业以及非法倾倒,均可处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再加上两罚规定,作为事业者的法人也可能被科罚金,影响远远超出个人处分的范围。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首先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该号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无许可营业案件中走到超过一年实刑的多限于规模较大者,但反复性与获利规模一旦上去,就会成为现实问题。

其次,经手废旧金属的人需要特别留意一点。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了若干重大犯罪,其中已经加入违反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之法令。从事金属收购或运输的人,只盯着废弃物处理法是不够的。

再者是在留资格一侧。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会被追问。若被认定并未在所申报的所属机构从事活动,而是在别的现场干活,还会进入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对接收企业而言,员工涉案也直接牵动作为所属机构的说明责任。而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无需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承办过质疑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对于只是按指示运送的案件,这一视角可以成为防御的支柱。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这类案件中,角色的切分极大地左右处分结果。当事人是否处在判断是否需要许可的位置,还是仅仅按指示开车;报酬属于日薪,还是出售款项的分成。这些都要依据雇佣实态、工资支付记录与下达指示的通信往来加以整理,并向检察官呈示。

同时,配合恢复原状十分重要。回收被不当处理的物品、移交给合规处理业者、参与承担相关费用,都会对处分判断产生有力影响。此外还应把生活状况、家庭情况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写成意见书,并争取与检察官面谈当面说明。企业一方则需要具体提出内部体制整改与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目标不是缓刑,而是不起诉处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并未准确理解许可制度内容的状态下答一句「我知道」,会直接连接到故意的认定。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运输记录与指示往来会随时间流失。辩护人能否及早介入并固定有利材料,直接决定结果。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进程而设的。「垃圾」「废料」「资源」「收购来的物品」之间的区别,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废弃物的判断,却极易在中文转译过程中被抹平。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批发业当事人遭遇骗货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口锁定对方身份,取得七千五百万日元和解金。这是一起追踪交易实态、从刑事与民事两侧解决经营纠纷的案件。
  • 本所在外资企业控制权争夺纠纷中取得胜诉,对围绕事业体运营与责任归属的争议也持续投入。
  • 某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对现场干活的人来说,眼前只有货物与被交代的作业。这批货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事后才被评价的。正因如此,才需要在早期把「听谁的指示、在什么条件下工作」留在记录里。一旦接到联系,请及时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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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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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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