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关税法|进口禁制品与虚假申报,以及「我不知道」这一主张
2026/08/19
核心要点
- 进口禁止进口之货物设有重罚,未遂同样在处罚之列。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关税、无许可进口、申报内容虚假,各自都会被单独处罚。
- 禁制品若为毒品,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罚金或缓刑同样如此。
- 毒品以外的禁制品,则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即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框架判断,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依但书被排除。
- 涉及毒品的,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将面临没有年限的上陆拒否,出国命令制度也无法利用。
在机场行李被打开,随即被带进单独房间。明明只是受人之托带了一个行李箱,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箱内装了什么并未被告知,收到的钱名义上只是运费。以这种说明开头的咨询实在不少。跨越国境的物品移动,既是海关的行政手续,同时也是刑事程序的入口。
本文写给在海关被控制人身的当事人家属,以及因从事进口业务而遭到怀疑的人。以下依条文梳理违反关税法如何被立案,又会如何反弹到在留资格之上。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海关查验发现禁制品的,会当场告发,随后转入警察或麻药取缔官的逮捕程序。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在这72小时里,如何接收行李、与委托人是什么关系、报酬的性质如何,当事人都要独自作出说明。
这类案件最大的争点在于对内容物的认识。侦查机关会依据出行路线、停留时间之短、旅费由谁负担、行李外观与重量的反常之处、通信记录等情节推认主观认识。单说一句「我不知道」很难被采信,只有把受托经过与生活状况等具体事实层层堆叠起来,才可能具备说服力。
就法定刑而言,进口禁止进口之货物、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关税均设有重刑,无许可进口与虚假申报也设有罚则。所经手物品的种类与数量不同,量刑幅度差别极大。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禁制品是什么,会从根本上改变在留后果。若为毒品,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取缔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是实刑,罚金可以,刑罚全部缓予执行可以,免除刑罚同样可以,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再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毒品关系的上陆拒否没有年限限制,重新入境的通道只剩上陆特别许可。此外,出国命令制度在制度上不适用于涉毒品之人。
相对地,仿冒品或猥亵物品等毒品以外的禁制品,则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框架,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来判断。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不理解这一区别,就无从制定方针。
另外,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在留资格取消依同法第22条之4,均与刑事处分分别判断。而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无需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承办过质疑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在完全未被告知内容物而受托运送的案件中,这一论点在刑事与行政两侧都有意义。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涉及毒品的案件,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目标明确指向不起诉处分。即便取得缓刑,也守不住在留。先理解这一结构,才是确定方针的出发点。
起诉前的工作,核心是彻底还原受托经过:由谁、在何时、作了怎样的说明;旅费与报酬由谁负担、金额多少;是否曾试图拒绝;背后是否存在生活窘迫或债务压力。把这些与通信记录、汇款记录逐一比对,用以佐证并无认识,或者认识程度相当有限。同时把生活状况与对在留的影响写成意见书,争取与检察官面谈说明。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与「不知道行李内容」这一主张可能相互矛盾的零散供述,会成为推认认识的材料。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从海关控制人身到逮捕、羁押,节奏非常快,首次会见的时机决定此后主张的幅度。家属一接到联系,请立即咨询。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进程而设的。「代为保管」「带过来」「被交给」这些表述之间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主观认识的认定。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当事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正面处理了围绕主观认识推认的攻防。
-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实绩,也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 某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行李会作为实物被扣押并送检,但携带它的人被告知了什么、以怎样的身份被拜托,扣押物里找不到答案。让运送经过能够依据证据被讲清楚,正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一旦接到来自机场的联系,请及时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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