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与第11条|被控隐匿或收受犯罪收益时如何防御
2026/08/19
核心要点
- 组织犯罪处罚法第10条的隐匿犯罪收益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同法第11条的收受犯罪收益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隐匿不仅处罚未遂,连预备也在处罚之列,资金尚未完成转移同样可能被立案。
- 争点多在于「是否知道该笔资金属于犯罪收益」,围绕主观认识的举证攻防决定结论。
- 实刑超过一年即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刑罚全部缓予执行的依但书被排除。
- 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场合,即便是缓刑也构成不利材料。
资金流动本身属于日常经济活动。被托付汇款、帮忙兑换、交换加密资产、借用名义代为收款。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取决于两点:这笔钱从何而来,以及行为人对此有何种认识。组织犯罪处罚法把掩饰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的行为,与明知而收受的行为,规定为两类独立犯罪。
本文写给因参与汇款或资金交接而成为侦查对象的人、其家属,以及员工卷入案件的接收企业。以下说明如何就「认识」这一看不见的要素展开争辩,以及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这类案件多由前提犯罪的侦查派生而来,在沿资金链条上溯的过程中锁定参与者。金融机构记录、加密资产交易所记录、通信软件的往来构成证据主体,动手之时客观证据往往已相当充分。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里被追问的是:关于资金性质,你被告知了多少;难道没有觉得可疑。若出于袒护对方而含糊作答,反而可能被当作承认了主观认识。这正是方针未定即贸然应答风险最大的类型。
就法定刑而言,隐匿为五年以下拘禁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收受为三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并可并科。隐匿还处罚未遂与预备,因此在汇款实际执行之前的准备阶段也可能被立案。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首先审视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该号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此类犯罪法定刑上限为五年以下,单独案件走到超过一年实刑的情形有限,但与前提犯罪一并起诉时情况就不一样了。
更现实的危险在在留资格一侧。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会被正面追问。即便结果只是缓刑或罚金,更新时也会被要求解释,并可能得出不许可结论。若被认定并未从事所申报的活动而专事资金转移,还会进入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对企业而言,员工涉案也直接牵动作为所属机构的说明责任。
此外,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长期存在无需故意与过失的实务立场。本所承办过质疑该做法在责任主义之下能否维持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在完全未被告知资金性质的案件中,刑事上的认识之争与行政上的责任形态之争,恰好处在同一个平面上。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争点是认识,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就意义重大,因为检察官是否起诉,高度依赖其对能否证明主观认识的判断。作为辩护人,需要依据客观材料梳理:当事人就资金来源被作了怎样的说明;与通常交易相比的反常之处是否有可能被察觉;报酬水平能否作为劳务对价得到合理解释。
与此同时,若有可能则推进资金返还与损害赔偿,并把生活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写成意见书。争取与检察官面谈,把书面难以尽述的经过当面说明。抱着「拿到缓刑判决就够了」的想法,守不住在留。目标始终是不起诉处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以认识为争点的类型中,零散的供述会被拼接起来用于认定主观状态。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资金流向可以依客观材料追溯,辩护人若能及早核对材料,就能为当事人构建有利的说明框架。时间拖得越久,可选项越少。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服务于侦查进程,不承担为当事人利益斟酌措辞的职责。「觉得有点奇怪」与「认为那是犯罪的钱」,主观程度完全不同,却极易在转译过程中被拉近。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当事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这是一起在主观认识举证成为争点的案件中,靠客观证据层层堆叠瓦解检方主张的案例。
-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实绩,也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 一名女性遭冤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质疑责任主义的射程,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资金的流向会留在记录里,当事人被告知了什么却不会留在记录里。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无法拒绝的处境、所收金额的真实含义,要做到能够依据证据说清楚,这正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一旦接到侦查方面的联系,请尽快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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