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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转让或出售银行账户被追究|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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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转让或出售银行账户被追究|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在日本转让或出售银行账户被追究|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与在留资格

2026/08/19

核心要点

  • 把自己名下的存折或银行卡转让给他人,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违反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而受处罚。
  • 隐瞒转让目的开设账户的,还可能被单独以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立案。
  • 回国前把账户卖掉、收取报酬交给他人的案件,还会就其后被用于特殊诈骗一事审查是否成立共犯。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依但书被排除。
  • 即便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存在通过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失去在留的路径。
  • 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是维持在留最现实的目标。

「我要离开日本了,想收购你不用的账户。」「为了打款给我发工资,把名字借我用一下。」持留学或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人,或者即将回国的人,常常会遇到这类提议。账户是自己的,怎么处置不都是自己的自由吗?这种感受也许很自然,但日本法律的立场截然不同。

账户以金融机构的本人确认为前提开设,名义与本人一致正是整个制度的根基。转移名义并非单纯的私人借用,而被视为损害防止犯罪收益转移这一制度本身的行为,被法律正面禁止。本文梳理账户类案件的展开方式,以及它如何波及在留资格。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多数情况下,线索来自该账户被用于另一起案件。特殊诈骗的赃款汇入账户浮出水面,名义人随之进入侦查视野。名义人本人往往对案件毫不知情,直到某天突然接到传唤或被逮捕,才知道发生了什么。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里被追问的都是核心问题:到底知道多少,报酬是多少,对方是谁。独自应答风险极大,方针未定之前所作供述,完全可能成为日后认定共犯的依据。

关于账户转让等行为,近年罚则的设计经过重新检讨,现实中不乏并非仅处罚金而选择拘禁刑的案件。此外,若被转让的账户被用于特殊诈骗,还会考虑以诈骗的帮助犯或共同正犯立案,届时法定刑将大幅加重。「只是把名字借出去」这种认知,与法律上的评价之间存在巨大落差。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首先是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该号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单纯的账户转让案件很少走到超过一年的实刑,但一旦作为特殊诈骗共犯被起诉,情况就完全不同。

其次,免于退去强制并不等于能够继续在留。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会被正面评价。持留学资格之人若被认定并未从事学业而是参与账户买卖,还会进入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审查视野。刑事处分即使很轻,在留一侧仍可能得出沉重结论。

另外,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无需故意与过失的实务长期延续。本所曾承办质疑这一实务在责任主义射程内可否成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对于交出名义时受到强烈压力、或者完全未被告知内情的案件,这一视角能够形成具体主张。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这类案件中,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能够大幅改变处分。首先要还原交出账户的经过:是何种关系的人、用怎样的说辞提出的;有无报酬及数额;背后是否存在即将回国或生活窘迫等背景;是否曾试图拒绝。把这些按时间顺序整理提交,就能与单纯图利的出售区分开来。

其次是被害填补。被转让的账户若被用于特殊诈骗,被害人是现实存在的。在可能范围内推进赔偿与和解,对共犯认定与量刑都有影响。此外,向金融机构作出的说明、解除账户冻结的手续、防止再度发生的安排,也都可以整理成材料。把这些写入意见书,并争取与检察官面谈当面陈述。不要以「拿到缓刑就行」为满足,应当把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以为「事情不大,老实说完就能回家」而讲出的内容,往往正好成为奠定共犯性的材料。在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账户冻结、联系家人、向单位或学校交代,这些生活层面的问题会与人身拘束同时爆发。辩护人介入后可以并行处理。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进程而设的。日语中「卖了」「借出」「代为保管」的区别,在从中文转译的过程中极易混淆,而这一个词就足以左右主观认识的认定。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本所具体主张其受到指使者欺骗与胁迫性情境的影响、缺乏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若仅看外形行为,这原本是相当不利的案件。
  • 某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接头取款者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自始至终统一管理讯问应对,层层展开主张与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某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手续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交出账户的理由因人而异:生活拮据、信任对方、根本无法拒绝。这些情节如果没有被留在记录里,就等于从未存在过。即便已经接到警方联系,能做的事情仍然存在。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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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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