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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卖春防止法与入管法24条4号ヌ|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可能被强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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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卖春防止法与入管法24条4号ヌ|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可能被强制遣返

日本卖春防止法与入管法24条4号ヌ|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可能被强制遣返

2026/08/19

核心要点

  • 卖春防止法对卖春行为本身并未设置罚则,受处罚的是招揽、介绍、提供场所、管理卖春等周边行为。
  • 管理卖春(以营业方式使他人卖春)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相当重。
  • 入管法24条4号ヌ把从事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刑事处罚与有罪判决都不是要件。
  • 因此,即便取得不起诉处分,入管程序仍会另行推进。只看刑事一侧,判断必然失误。
  • 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以不该当4号ハ至ヨ任一款为要件,一旦该当4号ヌ即无法使用。

经熟人介绍的工作,实际上伴有性服务;本人以为自己只是帮忙做前台或接送。这一领域的咨询,常常在本人的认知与法律评价严重错位的状态下推进。而对外国人来说,除刑事处分之外,另有一条通向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

本文面向正因卖春防止法违反接受调查的人,以及听闻家人被查处而不安的家属,梳理制度结构,不对个别案件的刑事责任下断言。

卖春防止法处罚的是什么

卖春防止法禁止卖春,但对卖春者本人并未设置罚则。受处罚的是:以公众可见的方式招揽、为他人介绍对象、使人陷入困惑而卖春、收受对价、预付款项、订立契约、提供场所,以及以营业方式使他人卖春。其中管理卖春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参与店铺运营者广泛落入其射程。

实务中经常争辩的是,接送、接听电话、排班、收款这类辅助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介绍或管理。即便本人认为只是做些事务性帮忙,一旦按业务全貌评价,结论就会改变。不先梳理这一点就接受讯问,零碎的供述会被组合起来,把角色固定下来。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查处的起点可能是进入店铺检查、客人提供的情报,或结算记录的分析。一旦被捕,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人身走向在这72小时内定型。在被怀疑存在组织化运营的案件中,还可能以其他案由反复再度逮捕,人身拘束长期化。

与此并行,入管方面的调查也可能启动。并非刑事案件结束后入管才开始过问;人身拘束一解除即被执行收容令书的场面,现实中确实存在。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这一领域最重要的是入管法24条4号ヌ。该号把从事卖春或其介绍、招揽、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它要求的是从事这一事实,刑事处罚与有罪判决都不是要件。换言之,即便取得不起诉处分,依该号被退去强制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只盯刑事辩护无法安心,原因正在于此。

此外,出国命令制度也用不上。入管法24条之3把不该当24条4号ハ至ヨ任一款作为出国命令的要件之一。一旦被认定该当4号ヌ,主动出头申报、短期内回国以缩短上陆拒否期间这条路就被封死,只能走退去强制程序。被退去强制者原则上有5年的上陆拒否期间,此前已有退去强制经历的则为10年。

不过,并非全无争辩余地。从事业务之人这一评价本身,可以从雇佣形态、实际工作内容、期间、报酬性质等角度加以争辩。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判断,日本实务长期以无需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该前提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外,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属于裁量许可,会审视品行;若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若希望继续在留,则需扎实举证家庭关系与在留经过,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刑事一侧,取得不起诉处分依然具有决定意义。不起诉不产生前科,也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的被判处拘禁刑者。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相对地,毒品类犯罪等类型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各款结构不同,不能用一般论去判断。

争取不起诉的工作包括:收集工作内容的客观佐证;梳理指示关系与报酬流向;主张受胁迫或被人利用困境的情节;提交显示本人处于被害地位的资料;以及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这一类型中,供述不仅影响刑事处分,还直接连接到入管程序对从事这一事实的认定。开口之前请先确定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后72小时内没有国选辩护人,能否在此期间确立一套兼顾入管程序的方针,是分水岭。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的,与为委托人本人行动的翻译立场不同。描述工作内容的措辞,译法不同,角色的轻重就不同。本所把中文专属翻译放在辩护工作的内部。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一位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其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位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具备把事实本身争到底的经验。
  • 本所办理过围绕反跟踪骚扰法4条1项书面警告的上诉案件(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警告的处分性这一论点此后在学术刊物上被多次提及与探讨。

本所受理的案件,由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一站式处理。

结语

这一领域是少数几个刑事处分较轻也无法带来安心的类型之一。从刑事程序的入口起,就必须着眼于日后在入管程序中如何主张,提前收集材料。一旦能与本人取得联系,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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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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