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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妨害驾驶(恶意别车)被立案|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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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妨害驾驶(恶意别车)被立案|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在日本因妨害驾驶(恶意别车)被立案|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9

核心要点

  • 妨害驾驶罪由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属于正式刑事案件,并非缴纳反则金即可了结的违章。
  • 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造成显著交通危险时加重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驾照一律吊销。
  • 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不在此列。
  • 若以妨害通行为目的驾驶并致人死伤,则涉及危险驾驶致死伤,须按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框架另行审查。
  • 即使未被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审查也会正面追究品行。

干线道路上一次短暂的误会,可能当场被报警,也可能在几周后以警方传唤的形式重新找上门。妨害驾驶案件中,双方往往都认为先做出危险动作的是对方,结论取决于哪一方的说法与客观证据相符。现实中常见的局面是,只有对方的行车记录仪影像被保留下来。

不少人把这个罪名理解成交通违章的延伸,但它是设有拘禁刑的犯罪。若打算继续在日本生活,就必须从最初阶段起,把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的影响放在一起通盘考虑。

妨害驾驶罪针对哪些行为

道路交通法规定,以妨害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以可能造成交通危险的方式实施特定违章行为,即构成本罪。法令列举的类型包括不保持安全车距、紧急刹车、强行插入、反复纠缠式超车、贴近挤压、无必要鸣笛、持续开启远光灯等。若在高速公路上迫使他方车辆停车等,造成显著交通危险,法定刑加重;行政处罚方面分别记25分与35分,都直接吊销驾照。

实务争点集中于妨害通行的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即便影像显示车距明显过近,若原因在于堵车或前车突然减速,也不能认定妨害目的。问题在于,很多人在讯问室里轻易承认当时很生气,这一句话就把主观要件固定下来。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现行犯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把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这合计72小时决定此后人身状态的走向。一旦羁押获准,含延长在内约20天的人身拘束将持续下去。

如果辩护人在这72小时内介入,通过提交反对羁押的意见书、证明工作单位与住所真实存在的材料、落实身份担保人,有可能避免羁押。若把这段时间空过去,此后只能通过准抗告等门槛更高的程序去争取。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除同号ニ至チ所列者之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下,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就这一号而言,即使判了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的说法并不准确。

另一方面,若以妨害通行为目的驾驶并致人死伤,则涉及危险驾驶致死伤。该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属于入管法24条4号之2列举的重大犯罪,按与4号リ不同的框架审查。

更容易被忽视的是未被退去强制时的不利后果。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并非权利,而是裁量许可,品行善良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因人身拘束或被解雇而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还可能触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此外,日本实务长期以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无需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这一立场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各种刑事处分中,对在留影响最小的是不起诉处分。不起诉不产生前科,也不构成被判处拘禁刑者。与此相对,毒品类犯罪等类型仅凭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此时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判了缓刑就安全的笼统说法,危险正在于此。

争取不起诉的工作十分具体: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调取双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影像与行驶数据;提炼足以否定妨害目的的客观情节;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影像会因循环覆盖在短期内消失,案发后立即要求保全至关重要。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讯问时所说的内容会被整理成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妨害目的这种内心要件,可能仅凭本人一句话就被认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后的72小时正好是国选辩护人尚未选任的空档期,能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保全证据的工作也只有此时才来得及。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的,保持中立与为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行动并非同一回事。本所把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中文翻译,直接编入辩护工作之中。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本所办理过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为中国籍当事人处理重大案件,在客观证据评价成为核心争点的案件上积累了经验。
  • 一位女性被冤枉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受理的案件,由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一站式处理。

结语

妨害驾驶案件一方面存在影像这种难以撼动的证据,另一方面影像究竟意味着什么,解释空间又相当大。由谁按什么顺序固定证据,将直接改变最终结果。一旦能够与本人取得联系,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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