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致死与裁判员裁判|外国人被告人应如何构建防御
2026/08/19
核心要点
- 伤害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05条)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并作为因故意犯罪行为致人死亡之罪成为裁判员裁判的对象。
- 争点分为暴行事实、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正当防卫或过当防卫是否成立。
- 裁判员裁判要求把事实传达给并非法律专家的裁判员。经翻译转述的陈述质量,会直接影响心证。
- 被判实刑的可能性很高,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正面适用。但书所排除的,仅限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
- 一旦被判实刑,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将在加重要件之下判断。必须把刑事与入管一体设计。
打架中动手打了对方,对方摔倒撞到头部,此后不治身亡。当事人根本没有杀人的意思,但日本的法律制度仍把这一结果作为伤害致死处理。无论对本人还是家属,这都是需要时间才能理解其分量的案件类型。
本文也写给身在中国大陆的家属。了解日本裁判员裁判是怎样的程序、争的是什么、辩护人做什么,是从远方提供支持的第一步。
伤害致死案件所争的内容
刑法第205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并因此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杀意并非要件,一旦认定存在杀意便转入杀人罪的范围。因此辩护首先要明确不存在杀意,再精查暴行的样态、伤害的内容以及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因摔倒造成头部外伤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既往病史与医疗经过有时也关系到因果关系的判断,证据的推敲不可或缺。此外,若是先受到对方攻击,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否成立便成为核心争点。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人身被拘束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重大案件几乎无法避免勾留与接见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72小时失去意义。
恰恰相反,此阶段形成的陈述会成为公判的地基。在混乱之中、或在未充分理解译文的情况下签下的笔录,会在裁判员面前被反复提起。辩护人在被捕当天会见、整理事实关系、确定取调应对方针,将左右公判的走向。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按号解读入管法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所排除的,是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以及部分缓期执行且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情形。伤害致死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拘禁刑,一旦判处实刑便符合该号。
另外,第24条第4号之2在该号中列举了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以及盗窃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各号对象互不相同,必须准确把握自己的案件落在哪一号的射程之内。羁押长期化以致超过在留期限,就会落入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毒品犯罪所在的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同样符合。另外,针对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量刑与在留特别许可
既然存在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认为只要判决轻在留就能保住的理解便不成立。在伤害致死这类重大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并不容易,但在正当防卫可能成立、或因果关系存在重大疑义的案件里,起诉之前的主张与举证仍有意义。辩护人推进与检察官面谈、提交意见书,并检讨向遗属道歉与和解的可能。
一旦判处实刑,在留特别许可手续便是下一个局面。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监理措置决定者承认申请权,第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第5项将考虑要素予以法定化,第10项要求不许可时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不过依第50条第1项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将在加重的要件之下作出判断。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重大案件中,最初的一句话会一直影响到公判结束。在事实记忆尚未理清之前不断作出说明,应当避免。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裁判员裁判要经过公判前整理程序来收束争点与证据,侦查阶段的准备决定了此后主张的空间。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在裁判员裁判中,被告人询问时的问答会直接传达给并非法律专家的裁判员。译得过于生硬或过于随意,都会改变人物形象的印象。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当事人本人竭力表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亦可一站式处理。
本所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并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如何向裁判员传达事实这一设计,本所会连同翻译的运用一并构建。
本所还曾为一名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此外,在一起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即便结果已无法挽回,准确查明究竟发生了什么这项工作依然存在。这不仅为了被告人,对逝者与其遗属而言同样必要。即便家属身在中国大陆,也可以由家属委托,辩护人即刻着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