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被以毁坏财物罪立案|恢复原状、和解与在留资格的关系
2026/08/19
核心要点
- 毁坏财物罪(日本刑法第261条)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且属于亲告罪。告诉一旦撤回,检察官便无法提起公诉。
- 这是少数几种和解直接决定处分结果的犯罪之一,和解方案的设计本身就等同于结论。
- 和解的内容不只是金额。恢复原状的方式、修理费的计算依据、宥恕文句,直至撤回告诉的意思表示,都需要用书面固定。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退去强制事由之外。毁坏财物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的案件相当有限。
-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只经侦查机关向辩护人披露,当事人本人或家属无法直接交涉。
在停车场折断了他人车辆的后视镜;争吵中把店铺招牌推倒;在餐饮店打碎了碟子和玻璃杯。毁坏财物并非针对人的身体,当事人往往容易看轻。但在日本,它确实会成为逮捕与勾留的对象,即便损失金额不大,侦查也照样进行。
对外国人来说,这类案件会直接牵动在留问题,因为在留期间更新并非自动获准,素行会被审查。本文除面向当事人本人外,也考虑到员工被拘束的接收企业负责人。
毁坏财物属于亲告罪,在实务上意味着什么
刑法第261条处罚损坏或伤害他人之物的行为。这里的损坏不限于物理性破坏,也包括损害物之效用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64条,毁坏财物没有告诉就不能提起公诉。只要被害人撤回告诉,检察官便无法起诉;因此一旦达成和解并把撤回告诉的书面提交侦查机关,不起诉这一结论几乎在逻辑上就能导出。反过来说,能否达成和解就决定了处分结果。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人身被拘束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若在这72小时内决定勾留,原则上羁押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毁坏财物的法定刑虽不算重,但常以有接触被害人之虞为由被勾留。
辩护人在这一阶段介入的价值有两点。其一是提交意见书争取避免勾留:举出固定住所、稳定就业、愿意承担身元担保者的存在,逐项否定湮灭罪证与逃亡之虞。其二是尽早打开和解交涉的入口。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由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害人同意后仅告知辩护人;当事人本人或家属若试图直接联系,反而会被怀疑有湮灭罪证之虞。
和解内容应当如何构建
毁坏财物的和解至少应当处理以下要素。第一是损害额的计算依据:核对修理报价单或重置价格资料,提出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的金额。第二是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外,也可以直接承担修理的安排。第三是宥恕文句,即明确记载被害人不要求处罚的意思。第四是撤回告诉的意思表示:若已提出告诉,需在和解书之外另行制作撤回告诉书并提交侦查机关。第五是结清条款与禁止接触的约定。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入管法上的定位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毁坏财物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仅看这一号并不会立即导致退去强制。但依入管法第21条进行的在留期间更新,要综合素行、活动实态与生活状况判断。若留下罚金前科,更新申请时会被要求就该事实作出说明。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则在未从事本来活动或申请时存在虚假内容时成为问题。
此外,羁押拖长以致超过在留期限,就会落入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若查出资格外活动,则进入同条第4号イ或第4号ヘ的范围。涉及毒品时适用的第24条第4号チ,其结构与其他各号不同,罚金或缓刑同样符合。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判断,日本实务长期以不需要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这一前提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毒品犯罪这种缓刑甚至罚金都足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认为判决拿到缓刑在留就安全的理解便无法成立。就毁坏财物而言,罚金前科也会作为入管审查中需要说明的事实长期留存。不制造前科本身,也就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最可靠的出口。为此要做的是:与被害人和解、实际完成恢复原状、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毁坏财物案件中,有无故意,也就是故意打坏还是偶然碰到,往往是决定性争点。在这一点上贸然作出说明,事后极难更正。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和解需要时间:获知联系方式、确认意向、商定金额、制作书面,直到完成撤回告诉。要在勾留期间内走完这一串流程,必须从被捕之后立刻启动,等待国选辩护人指派有时会来不及。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当事人本人竭力表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能否用母语正确理解和解条件、宥恕文句的含义与撤回告诉的效果,直接改变判断的质量。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会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期间更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均可一站式处理。费用依案件情况提供报价。
与和解交涉相关的实绩方面,本所曾作为偷拍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开展交涉,以和解金300万日元达成解决。另有一起案件,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出し子,即负责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指使者欺骗并处于胁迫状态、缺乏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此外,在一起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毁坏财物是一种结构少见的犯罪:与被害人的合意直接左右处分。正因如此,谁在什么时候开始行动,就会改变结论。比起被损物品价格高低,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正确的途径、在期限之内,送达一份诚实的恢复方案。当事人本人无法自行联系被害人,因此委任辩护人是一切的起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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