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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还是不起诉,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向检察官提交的意见书要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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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还是不起诉,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向检察官提交的意见书要写什么

起诉还是不起诉,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向检察官提交的意见书要写什么

2026/08/18

核心要点

  • 起诉与否的决定通常在羁押期满之前作出,但也存在暂不作出处分而先行释放的情形。
  • 不起诉分为嫌疑不成立、嫌疑不足、起诉犹予等类型,目标不同,活动内容也随之不同。
  • 意见书是把事实关系、被害恢复状况、生活环境、对在留的影响连同材料一并送达检察官的手段。
  • 既然存在即便缓期执行也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就具有决定性意义。
  • 正因为决定的时点可以预判,和解与材料准备才更要倒推着推进。

无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本人,还是在外等待的家属,最想知道的都是同一件事:什么时候会有结论。日本的刑事程序设有明确的期间框架,所以这个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回答的。而一旦弄清这个框架,什么时候之前该准备什么,也就随之确定下来。

在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这种倒推格外重要,因为是否被起诉几乎决定此后在留资格的走向。本文结合实务,说明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会在什么时点作出,以及为此由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书应当写些什么。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这合计72小时,是规定此后全局的第一个分岔口。若在此获释,侦查会以在宅方式推进,决定的时点反而更难预判。

羁押获准的,侦查在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的框架内推进,检察官须在期满之前决定处分:请求公判、请求简易命令,或者不起诉。不过,也存在暂不作出处分而只解除人身限制的处分保留释放,此时侦查以在宅方式继续。有再次逮捕的案件,会按案件重复这一周期。因此,意见书必须从羁押期满倒推着准备,赶在判断形成的过程之中,而不是拖到临近决定之时。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不同,这一差别直接决定应当把处分目标定在哪里。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因此仅就该项而言,取得缓期执行并不等于立刻会被退去强制。

但4号チ不同。就毒品相关之罪,只要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也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个别表。该项被排除在4号リ的柱书之外,拥有另一片适用范围。此外,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绝事由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绝;出国命令制度,涉毒者同样无法使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之所以具有决定性,理由正在这里。

另外,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都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这意味着,即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收场,入管程序仍可能另行推进。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审查也会并行。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意见书并不是单纯的求情书,而是把检察官在决定起诉与否时会予以考虑的各项情由,连同材料一起有结构地呈现出来的文书。若事实关系存在争议,就具体指出证据上究竟在哪一点仍留有合理怀疑;若不争事实,就阐明动机、参与程度以及处于从属地位的情由。

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达成和解,一旦成立即迅速提交和解书。同时把身元担保人的存在、住所与工作能否延续、家属的监督体制、防止再犯的具体举措整理成材料。对外国籍当事人,还须一并说明在留资格的现状,以及一旦被起诉会产生何种影响。与检察官面谈时,则直接传达书面写不尽的经过与本人的状态。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意见书中的主张若与本人的陈述不相吻合,就谈不上说服力。方针尚未确定便在讯问中零散开口,日后主张的空间就会被压窄。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和解谈判很费时间:经检察官确认被害人的联络方式、取得联系、进行交涉、制作书面,这一整套工作要压进羁押期间之内,就必须从最初阶段开始行动。

第三,翻译的质量。意见书的内容立足于从本人处听取的事实。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并不承担为辩护人搭建主张而进行听取的角色。有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陪同接见,才能准确掌握细微的经过与心境,意见书的记述密度也随之不同。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相关的办案经验。

  •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本所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并处于被胁迫状态、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把对事实关系的看法传达给检察官,在该案中左右了结果。
  • 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各案期限互不相同的情况下,倒推着推进准备是该案的关键。
  • 一名从事批发业、遭遇骗货诈骗的委托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点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的和解金。这是站在被害人一方运用刑事程序的案件。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结论出来的那一天,多数情况下事先就看得见。正因如此,到那一天之前究竟积累了什么,才是全部。要避免“还在等待,期限已到”的局面,只能在被捕之后立刻排出整体的时间表,据此倒推行动。需要请家属协助的环节,同样要编进这张时间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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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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