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另案逮捕·再次逮捕导致长期羁押|与在留期限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再次逮捕反复发生时,羁押可能长达数月,生活基础与在留资格会同时陷入危险。
- 就同一事实反复逮捕、羁押原则上不被允许,争这条界线正是辩护人的职责。
- 羁押期间若在留期限届满,就可能在无法提出更新申请(入管法21条)的情况下陷入非法滞留。
- 非法滞留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有无刑事处罚即可成立。
- 每一次再次逮捕都把处分逐件敲定,有时是保住最终在留可能性的唯一路径。
本以为一个案子结束就能获释,当天却因另一项被疑事实再次被捕。这样的情形有时会接连出现两次、三次。像特殊诈骗这类存在多名被害人的类型,往往按被害人分别立案,结构上就容易导致长期羁押。在家属看来,这是一段完全看不到尽头的日子。
对中国籍当事人来说,这种长期化直接牵动在留资格。在留期间设有届满日,人身受限期间它照样往前走。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并不联动,若一味等待刑事案件了结,在留一侧可能已经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本文梳理再次逮捕接连发生时应有的思路。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口。羁押获准后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至此最长约23日。
问题出在这之后。羁押期满当日若因另一项被疑事实再次被捕,同样的周期就会重新开始一轮。如此反复,羁押便延续数月。不过,就同一事实反复逮捕与羁押,一般认为原则上不被允许,被疑事实的同一性、侦查的必要性、羁押的相当性都存在争取的余地。此外,实质上为了讯问真正想办的案件,却以轻微的另一事实实施逮捕的做法,长期以来作为另案逮捕受到批评。包括研究准抗告与请求撤销羁押等手段在内,必须针对每一次羁押分别加以应对。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若在留期限的届满日落在羁押期间,就会在无法提出更新申请的情况下让期限过去。由此陷入非法滞留状态的,即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该项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同样,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与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也都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即可成立。
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与以刑罚为要件之各号的差别。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另一方面,4号チ只要就毒品相关之罪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在再次逮捕接连发生的案件中,多项被疑事实可能分别牵涉不同的号,掌握全局不可或缺。
此外,羁押长期化、长期脱离所属机构,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也会变成现实问题。一旦失去工作、无法维持住所,此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所需的生活实态也会随之流失。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对于因羁押而不得已形成的状态,这一论点同样正面相关。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便缓期执行也会导向退去强制的类型,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便具有决定性。在再次逮捕接连发生的案件中,这一点更为鲜明。只要有一件被起诉,公判随即开始,羁押还会继续;反之,若能就各案逐件累积不起诉,人身最终得以解除限制,才有余地着手处理入管手续。
为此需要做的是:就每一项被疑事实分别与检察官面谈,具体传达对案情的看法与本人参与的程度;有被害人的案件逐一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和解;整理身元担保人与生活基础方面的资料,作为意见书提交。同时,还须尽早确认在留期限的届满日,把入管程序的前景先行推演出来。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再次逮捕接连发生的案件中,前一案里说过的内容可能成为下一案的线索。在尚未掌握全局的情况下逐案作答,风险极大。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在最初被捕的阶段就预判今后可能因哪些事实被再次逮捕,是保持方针一贯的前提。即便由国选辩护人担任,也可能随案件更换承办人,如何确保连续性是重要课题。
第三,翻译的质量。在长达数月的羁押中,要就多个案件反复接受讯问。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可能按案件、按日期轮换,译词的一致性无从保证。有一位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持续参与,才能贯通地把握供述的前后经过。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接近的办案经验。
- 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这正是与本文所述局面正面交手的案件。
- 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其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当事人,本所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接见时同行。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再次逮捕接连发生的案件,是一场漫长的持久战。但它并不是一种坐等时间流逝的程序。逐件确立争点,逐件争取处分;与此同时,别忘了在留期限这另一座时钟也在走动。能否把这两条线并行管理起来,会分出最终的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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