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忍受义务之争与外国人嫌疑人|是否必须走进讯问室
2026/08/18
核心要点
-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是否负有接受讯问的义务,在学说上仍存在持续的对立。
-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场,都不改变一点:没有回答提问的义务,即沉默权受到保障。
- 外国人嫌疑人往往难以领会这一区分,容易把被叫进讯问室本身理解为必须回答的义务。
- 以何种姿态面对讯问,属于应当与辩护人共同确定的方针,不应当临场改变。
- 讯问应对的层层积累,直接关系到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此后能否保住在留资格。
接见时常有人问:“听说明天还要讯问,我可以选择不去吗?”这看似朴素的疑问,其实触及日本刑事诉讼法中长期争论的一个论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是否必须为接受讯问而前往讯问室,并停留在那里。
这一论点在实务上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结论,运作却照旧进行,对委托人而言相当费解。然而,若不先把它理清就日复一日面对讯问,回答的义务与到场的义务便会在本人心里混作一团,沉默的方针最终随之瓦解。本文说明这一论点的结构,以及它对外国人嫌疑人的实际意义。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合计72小时决定人身自由的走向。讯问从这一阶段起便连日进行。
羁押获准后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其间要接受来自警察官与检察官双方的讯问。此处成为问题的,是为接受讯问而前往讯问室、并停留至讯问结束,究竟是不是一项义务。刑事诉讼法就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规定其可以拒绝到场、也可以随时退出;但该规定对被羁押的嫌疑人如何发挥作用,肯定义务与否定义务的两种立场长期对立。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这一论点在外国人案件中分量尤重。若当事人的背景来自本国的刑事程序经验与理解,就更容易把被叫去讯问本身,当成必须作答的场合。当日语说明经由翻译传达时,是否存在义务这一微妙区分,往往在中途流失。
而由此产生的陈述还会影响入管程序。入管法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不同。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另一方面,4号チ只要就毒品相关之罪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两者适用范围不同,4号チ已被排除在4号リ的柱书之外。
此外,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都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讯问中谈及的工作状况与居留状况,可能被用作认定这些事由的材料。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审查中同样如此。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讯问中说出的事实可能与本人意愿无关地产生不利作用,其结构正在于此。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便缓期执行也会导向退去强制的类型,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便具有决定性意义。如何面对讯问,直接左右这件事的成败。对于侦查机关本应自行证明的事项,我方是否主动提供材料,这一判断必须在每一次讯问中保持一致。
与此并行,辩护人会反复与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情的看法,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和解,并整理身元担保与生活基础方面的资料作为意见书提交。本人在讯问中不谈的部分,由辩护人以准确的形式加以补充,这便是双方的分工。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是否前往讯问室,与是否回答提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便最终去了讯问室,在那里说什么仍由本人决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讯问从被捕当天就开始。方针未定而日子照过,记录就会不断累积。需要建立每次讯问之后都去接见、逐一确认发生了什么的体制。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并不站在核验关于义务有无的说明是否被准确翻译的立场。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协同,用本人听得懂的语言传达权利的内容。这一差别,决定方针能否守住。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相关的办案经验。
- 一名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 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能够以一贯姿态面对连日讯问,是支撑该结果的基础。
- 一名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当事人,本所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学说上的对立本身,并不是委托人需要记住的东西。真正要把握的只有一点:没有回答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与辩护人一同确定每日如何面对讯问,并守住既定方针。这话说来平常,但在与外界隔绝的环境中坚持下去并不容易。正因如此,辩护人才需要一次又一次前往接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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