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翻译行使沉默权的实务|保持沉默期间也会制作笔录吗
2026/08/18
核心要点
- 以为只要保持沉默就不会形成供述笔录,这是误解;讯问的经过仍会被侦查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 供述笔录原则上没有签名盖章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有权拒绝签名盖章。
- 通过翻译行使沉默权时,存在沉默本身被误译或者被概括归纳这一特有风险。
- 沉默权并非只是“什么都不回答”,而是要与辩护人一同设计何时、在多大范围、以何种方式行使。
- 能否取得不起诉,不取决于说了多少,而取决于如何区分不可撼动的事实与尚可争取的事实。
接见时说了“我要保持沉默”,第二天仍被叫进讯问室,面对面接受几个小时的提问。明明没有开口,却感觉有文件正在形成。中国籍委托人向本所倾诉这份不安的情形非常多见。沉默权是有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权利,但制度上并不意味着一旦行使讯问就会停止。
而在外国人案件中,这里还多夹了翻译这一环节。保持沉默这一状态,究竟如何落到记录之中?是不回答,是答不上来,还是没听懂问题?一旦这些差别在记录上变得含糊,日后就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具体梳理通过翻译行使沉默权时的实务注意点。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口。若打算采取沉默方针,就必须在这段期间与辩护人确定方针,并在每次讯问之前再次确认。
羁押确定后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讯问在人身受限的状态下持续。其间既有形成供述笔录的场合,也有不形成的场合。什么都不陈述,供述笔录的内容自然是空的,但侦查方会另行就讯问情况留下书面。属于讯问录音录像对象的案件,还会留下影像。侦查终结后,由检察官判断起诉还是不起诉。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各号的要件互不相同。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因此,“因为是缓期执行所以符合4号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4号チ只以就毒品相关之罪受到有罪判决为要件,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都符合,也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个别表。该项被置于4号リ的适用范围之外。此外,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绝事由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绝,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这条例外通道。出国命令制度,涉毒者同样无法使用。
与沉默权相关而最易被忽略的一点是:陈述内容会波及入管程序。刑事程序中形成的记录,会在退去强制手续的违反调查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场合,被当作事实基础加以参照。在讯问中随口说出的居留状况与工作状况,可能成为认定4号ロ非法滞留、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3号の4助长非法就劳等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之类型的材料。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便缓期执行也会导向退去强制的类型,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便具有决定性意义。沉默是通往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而非目的本身。它是一种判断:对于侦查机关本应自行证明的事项,我方不主动提供材料。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会同步展开积极活动:反复与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情的看法;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和解;整理身元担保与生活基础方面的资料,作为意见书提交。坚持沉默与辩护人代为说明情由,两者并不矛盾。正因为本人不开口,辩护人传达什么内容的设计才更为重要。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是全面沉默,还是只回答身份关系,抑或仅就案件核心部分保持沉默?方针因案而异,中途也可能改变。关键在于,不要仅凭自己的判断擅自改变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讯问从第一天就开始。方针尚未确定而讯问已经推进,记录就会不断累积。此外,还须事先了解自己有权拒绝签名盖章,也可以对宣读内容提出异议。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行使沉默权的意思表示被概括成“据说他不想回答”,还是按本人原话翻译,记录的含义就此不同。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把提问被如何翻译、本人的回答被如何处理,准确告知辩护人。要防止误译与诱导留在笔录之中,这套体制不可或缺。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接近的办案经验。
- 一名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该案击破了不依赖供述而构筑的举证结构。
- 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如何面对每一次讯问,在该案中左右了结果。
- 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其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接见时同行。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沉默并不是消极姿态。它是一种积极策略:先确定要争什么,再选择在哪里动用自己的语言。在需要经由翻译的案件中,还必须持续从外部确认这一策略是否被准确反映到记录里。每次讯问之后都去接见、核对内容,本身就是防御活动的一部分。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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