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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清单与发还申请|在留卡和护照被扣押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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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清单与发还申请|在留卡和护照被扣押后该怎么办

扣押清单与发还申请|在留卡和护照被扣押后该怎么办

2026/08/18

核心要点

  • 侦查机关实施扣押时负有制作并交付清单的义务,这份文书是确认究竟被扣了什么的起点。
  • 就扣押物设有发还与临时发还制度,与案件关联性薄弱或者生活上不可或缺的物品,存在争取返还的余地。
  • 在留卡与护照被扣押期间,就随身携带义务而言,扣押清单交付书可以起到说明作用。
  • 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会引发非法残留问题,期限管理必须与刑事辩护同步进行。
  • 针对与扣押有关的处分设有不服申诉制度,是否请求返还需结合证据结构判断。

常有被逮捕者的家属来咨询:在留卡和护照都被警方拿走了,一直没有还回来。对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来说,失去证明身份的证件,负担远比想象中沉重。

本文梳理被扣押的物品如何被记录、可以通过哪些程序请求返还,并说明在留卡与护照被扣押期间会产生哪些在留手续上的问题,以及应当如何预先应对。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被逮捕后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就扣押而言,这72小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伴随逮捕的搜查扣押集中发生在此期间。随身物品、住所、工作单位的大量物品被一次性扣押,当事人往往在不清楚究竟被拿走了什么的情况下就进入讯问。辩护人会在第一次会见时询问:是否收到扣押清单交付书,是否核对过其内容。

扣押清单与发还的实务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实施扣押时须制作清单,并交付所有人、持有人等。侦查机关实施的扣押亦准用该规定。这份清单是显示何时扣押了何物的唯一公文记录,也是日后请求返还的基础。在留置设施收到的文书务必妥善保管,若看不懂内容,请让辩护人为你逐条说明。

扣押物中已无留置必要的应予发还,必要时亦有向所有人等临时发还的制度。对侦查机关的扣押或者关于扣押物发还的处分不服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不过,请求什么需要审慎判断。若不检讨其在证据结构上的意义就一味请求返还,反而可能使案件判断出现偏差。辩护人会结合开示状况确定优先顺序后再提出申请。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要求中长期在留者随身携带并出示在留卡。被扣押期间当然无法携带,此时扣押清单交付书就成为可以说明该情形的材料。为防备获释后遇到盘查,实务上建议将复印件随身留存。护照方面,若扣押持续,则需要向总领事馆确认能否补发。

更严重的是在留期限届满。羁押期间期限到来而未办理更新手续,就会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所定的非法残留问题。该号不问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只要入管认定事实即可。同样,规定专事资格外活动的第24条第4号イ、规定助长非法就劳的第24条第3号之4,也仅凭行为认定即该当。相对地,第24条第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或者缓刑亦该当。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只要是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会与检察官面谈,以书面说明案件实况、本人所处角色、生活基础,以及为防止再犯而搭建的环境。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尽力道歉赔偿,争取和解。同时说明在留期限的剩余情况与更新计划,具体讲清羁押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时也有助于处分判断。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凭记忆解释扣押物的持有经过,可能与日后的鉴定或者解析结果对不上。选择沉默不会带来不利处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核对扣押清单、确定应当请求返还的物品、掌握在留期限,都是越早进行选择余地越大。

第三,翻译的质量。扣押清单以日文制作。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为委托人工作的翻译同行,才能准确理解文书内容,并据以挑选需要请求返还的物品。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针对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证件被扣押不还,绝不只是不便而已。身份证明文件的缺位,会以在留手续延误的形式不断累积。核对扣押清单、判断是否需要请求返还、管理在留期限,这三件事必须与刑事辩护同时推进,在外国人案件中不可或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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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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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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