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讯问是否全程录音录像|外国人案件的适用范围与应对
2026/08/18
核心要点
- 法律上强制要求对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仅限于裁判员审判的对象重大案件,以及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案件。
- 毒品持有与使用、盗窃、电信诈骗的取款与收件环节、入管法违反等多数案件,并不在法定义务范围之内。
- 即便不属于法定对象,侦查机关有时也会依内部做法录像,尽早确认是否存在录像是辩护工作的起点。
- 即使有录像,留下的也是经过翻译的对话,原语发言是否被准确翻译仍需另行核验。
- 没有录像的案件,必须通过嫌疑人笔记与会见时的详细询问,由当事人一方自行保留讯问记录。
常有家属说,听说日本的讯问全部都录像,所以放心。遗憾的是,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法律上强制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有限,而外国人容易卷入的案件类型,大多不在其中。
不过,也不必因为不属于法定对象就放弃。尽早确认是否可能存在录像,若不存在,则由当事人一方自行记录情况。能否做到这种双重准备,会改变日后争议讯问是否规范时举证的分量。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被逮捕后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从录音录像的角度看,关键在于最密集的讯问正是发生在这72小时内。逮捕之后的讯问被定位为固定事实框架的场合,此时制作的笔录会成为后续程序的基准。因此,确认是否存在录像这项工作,等到勾留决定之后再做就太迟了。
录音录像义务的适用范围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1条之2要求,对处于逮捕或者勾留状态的嫌疑人讯问,须对全过程录音录像。但适用对象限于裁判员审判的对象案件,以及检察官独自侦查的案件。裁判员审判的对象仅限于法定刑为死刑或者无期拘禁刑的犯罪等,因此日常办理的大部分案件并不包含在内。
兴奋剂的使用与持有、涉大麻案件、盗窃、伤害、被怀疑参与电信诈骗的案件,以及资格外活动、非法残留等入管法违反案件,都不属于法定义务范围。当然,侦查机关自主录像的做法正在扩大,外国人讯问因需经翻译,为避免日后争议而录像的情形也存在。辩护人会向侦查机关确认是否实施,若已实施,则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争取取得记录载体。
还需注意的是,即便有录像也并非万能。影像中留下的是经过翻译人员的对话。讯问人员的提问被如何译成中文、当事人的回答又被如何译回日文,不核验原语部分就无法判断。即使掺入误译或者擅自概括,只听日文部分往往显得前后一致。只有辩护人一方的翻译从原语角度核对记录,问题点才会浮现。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讯问是否规范,并不只是刑事处分层面的问题。所制作笔录的内容,会左右能否继续在留。入管法第24条按各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则由第24条第4号之2另行规定。
规定助长非法就劳的第24条第3号之4,不问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仅凭行为本身即该当。即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告终,入管仍可能自行认定事实并推进程序,而其依据正是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若没有录像,含有误译的笔录原封不动地留存下来,在日后的入管程序中推翻它绝非易事。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刑事处分之中价值最高的是不起诉处分。既不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会通过与检察官面谈,以书面说明案件实况与本人所处角色、生活基础、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尽力道歉赔偿,争取和解。讯问过程存在问题的案件,则整理是否录像、翻译状况、讯问时长等具体事实,在起诉之前就表明笔录的任意性与准确性存疑。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尚不清楚是否录像的阶段不断供述十分危险。选择沉默不会带来不利处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确认是否录像、申请保全记录载体、送入嫌疑人笔记,都是越早越有效。等讯问告一段落之后,能够查证的事实就大幅减少了。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辩护人一方的翻译同行会见,才能用原语还原讯问中的表述与译法,指出其与记录之间的出入。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细致核验侦查阶段供述是在何种状况下取得的,正是庭审防御得以成立的关键。
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此外,本所亦有成功删除以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实绩,不仅解决案件本身,也把此后的生活重建纳入应对范围。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录音录像是保障讯问规范的重要机制,但适用范围有限,而外国人案件又多出翻译这一层。与其寄望制度而被动等待,不如主动确认是否存在记录,没有就自己保留记录。能否在初期把这件事做扎实,决定了日后可以怎样争辩。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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