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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实刑判决后之在留特别许可|自公表事例解读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特别情事」之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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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实刑判决后之在留特别许可|自公表事例解读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特别情事」之实像

受实刑判决后之在留特别许可|自公表事例解读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特别情事」之实像

2026/08/22

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大幅改变在留特别许可之框架。尤以受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者为然:仅于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得许可(入管法50条1项但书)。此一条文实际如何运作,单凭抽象讨论无从窥见;须综观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历年公表之事例集,其轮廓方始浮现。本文以令和6年后半分及令和7年分公表事例中依但书获准之案例为素材,梳理实务水准。

核心要点

  • 依但书获准之公表事例,令和6年后半分与令和7年分合计6件。
  • 该6件之量刑,均落于1年2月至1年6月之区间。
  • 不许可一侧,则有案例虽有监护养育日本籍亲生子女及在日约22年之情事,仍因2年6月实刑而遭不许可。
  • 获准之6件本人,均为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以日系人身分于本邦出生者等,具备别表第二或与之相当之定着性。
  • 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受实刑判决而依但书获准之公表事例,现阶段尚未见到。

但书要求何种事项

入管法50条1项本文规定,就经认定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者,法务大臣得特别许可其在留。同项但书就其中受一定重刑者,不采通常判断,而要求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

应予留意者,此项要件并非写成「应许可在留之情事」,而系以「不许可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否定句式表述。易言之,仅提出准予在留之积极理由尚有不足,其结构要求呈现「遣返此一结果于人道上难以接受」。纵逐一检讨同条5项之考量事项(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纬、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之理由、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等),其前方仍横亘此一更高门槛。

公表事例中依但书获准之6件

令和6年后半分列有3件: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受1年2月实刑,本人为永住者者;同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受1年6月实刑,配偶者为定住者且有3名未成年子女者;因赃物有偿收受及运输受1年6月实刑及罚金,监护养育于本邦出生之永住者未成年亲生子女者。三者均获给予定住者之在留资格。

令和7年分亦列有3件:因窃盗受1年2月实刑,与日本人配偶者婚姻约33年者;因窃盗受1年2月实刑,配偶者为定住者且有3名未成年子女者;因窃盗受1年6月实刑,以日系人身分于本邦出生并于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者。

(以上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关于获在留特别许可之事例及未获在留特别许可之事例」各年度所载案例,公表于该庁网站在留特别许可相关页面。)

自此可读出之四项水准

其一为量刑水准。获准之6件量刑收敛于1年2月至1年6月之区间,两年度中均无逾此范围而获准之公表事例。反观不许可一侧:因诈欺、伪造有印私文书等受2年6月实刑之案件,纵有监护养育日本籍亲生子女及在日约22年之情事,仍遭不许可;因组织犯罪处罚法违反及诈欺受4年6月实刑之案件,纵配偶者为永住者且本人曾获在留特别许可,亦遭不许可。实务上之分水岭,宜认为大致落于拘禁刑2年前后。

其二为罪名。令和7年分之3件许可均为窃盗实刑,令和6年后半分则含2件覚醒剤取締法违反之许可。此显示较诸罪名本身,量刑与定着性之组合方属决定性。财产犯之实刑不必一律绝望,毒品案件亦非一律排除。

其三为本人之地位。获准之6件本人,均为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以日系人身分于本邦出生者等,具备别表第二或与之相当之定着性。以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留学、家族滞在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受实刑判决而依但书获准之公表事例,现阶段尚未见到。别表第一之案件,须以「仅此一端即使前景相当低落」为前提拟定方针。

其四为教育经历之作用。令和7年分许可事例之一,其特记事项载明「以日系人身分于本邦出生,并于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此为于本邦教育机构之受教经历,于但书「特别情事」之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之实例。在留特别许可之指引,将与曾于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之亲生子女之关系,列为家族关系之一类型,故此点尚有建构主张之余地。

应如何建构主张

综上,但书案件之主张骨干可归纳为三点。

  • 将量刑在1年6月以下一事发挥至极致;若逾此范围,则须呈现足以超越量刑分量之定着性与人道情事。
  • 以在学证明、成绩、语言习得状况等具体资料,举证本人或亲生子女于本邦之出生与受教经历。
  • 配偶者与子女之在留资格若属别表第二,即予凸显;若属别表第一,则以受教经历与共同养育之实态加以补强。

此处补充本所一再陈明之视角:公表事例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宜予许可」之先例集积。就具备同类情事之案件,过往既有许可实绩,独就本案作不同处置,即须有合理理由。援引具体案例并提出此种对照,自日本国宪法14条1项平等原则之观点,亦具意义。

另请留意,公表事例系行政机关判断之集积,与司法审查之结论有别。裁判所正面评价子女受教经历而撤销裁决及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之案例,确有数起。行政机关之水准,未必即司法之水准。

自刑事阶段之设计决定结论

但书之存在,从根本改变刑事辩护之目标设定。1年6月与2年之间既存在事实上之分水岭,则将量刑控制于1年6月以下,即具备超越刑期长短之意义。而避免实刑、乃至上溯避免起诉之分量,亦因此项修正而更形提高。

于刑事辩论中具体举证被告人之家族关系、于本邦之在留期间、子女之就学状况,既属量刑资料,同时即为日后入管手续中「特别情事」之举证资料本身。若由不同律师分别处理刑事与入管,此种连续性即告丧失。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于在留特别许可案件中,一贯进行入管庁公表事例之跨年度分析。

曾有女性遭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深入行政处分要件论本身之姿态,于但书之解释上同样必要。

另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者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而丧失在留资格之案件,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一度遭不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交涉促成手续成立;纵国籍国几无公文书可资佐证,仍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但书收窄受实刑判决者之在留之路,惟并未将其封闭。6件之数字看似稀少,其中却存在量刑、地位、受教经历三条可供解读之脉络。脉络既可解读,即代表我方亦可据以建构。敬请自确认自身案件位于何处开始着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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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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