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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申请归化,纵有刑事案件亦无妨」之误解|国籍法之素行要件与对在留资格之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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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申请归化,纵有刑事案件亦无妨」之误解|国籍法之素行要件与对在留资格之波及

「已在申请归化,纵有刑事案件亦无妨」之误解|国籍法之素行要件与对在留资格之波及

2026/08/22

在日居留日久而考虑申请归化者,或已在申请中者,时有此语:「都已经递件了,就算有点案件,早晚也会拿到日本国籍。」遗憾之处在于,此种想法本末倒置。归化许可以素行善良为要件,刑事案件将正面影响该项判断。且归化一旦不许可,当事人固然仍以原在留资格留在日本,惟该在留资格亦因同一刑事案件而摇摇欲坠。

核心要点

  • 国籍法5条1项3号以素行善良为归化要件。
  • 刑事案件纵未至有罪判决,仍以「曾受捜査之事实」成为审查对象。
  • 归化申请期间发生案件者,须向法务局申报;隐匿不报,更为不利。
  • 归化不许可者回复原在留资格,同一案件将于在留期间更新时再度受评价。
  • 刑事案件与归化、在留手续,须一体设计,不可割裂。

归化所称「素行善良」为何

国籍法5条1项列举归化之一般要件:持续于日本有住所5年以上(1号)、年满18岁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2号)、素行善良(3号)、能以自己或同一生计之配偶及其他亲属之资产或技能维持生计(4号)等。

其中3号之素行要件,条文并未具体定义其内容。实务上综合审视纳税状况、交通违规纪录、有无前科前历、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等。此处所称前历,可包含未至起诉之案件。不起诉处分固非有罪,惟曾受捜査之事实本身仍留有纪录。

又,交通违规纵属轻微,若于一定期间内反复发生,亦可能影响素行之评价。「并非刑事案件所以无关」之切割方式,于此场合并不适用。

申请期间发生案件时应如何处理

归化审查历时甚久。若中途发生案件,须向法务局申报。倘于此际回避申报而日后遭发觉,则较诸案件本身,「未予申报」一事将被更严重看待。若被评价为有虚伪申报,纵于归化许可后,该许可之效力亦有受质疑之余地。

辩护人于案件前景明朗之阶段,将检讨向法务局说明之内容与时机。亦有因捜査进行中而暂停审查之情形。相较于急于求得结论,等待刑事结论有时更为有利;此项判断须同时具备刑事与国籍、在留两方面之前景研判。

不许可之后所面临者

此处为本项误解之最沉重部分。归化纵遭不许可,亦非必须离开日本,而系以原在留资格继续在留。惟该在留资格并非毫发无伤。

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21条3项之裁量判断,更新指引要求素行善良。作为不许可归化判断依据之情事,同时即为更新审查之材料。此外,若有罪判决系逾1年拘禁刑之实刑,涉入管法24条4号リ;若属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则不问刑之轻重而涉同号チ,各自成为退去强制事由之问题。

永住者亦然。永住许可虽无须更新在留期间,惟一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为手续之对象;且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后,在留资格取消之场合亦渐次整备。「因为是永住所以安全」「因为在申请归化所以安全」——此二种理解均欠缺依据。

那么,应如何设计

其一,于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处分。若为不起诉,即不生基于有罪判决之退去强制事由问题;于素行要件之审查上,有无有罪判决,说明之难易度亦截然不同。

其二,整备纪录。被害赔偿之收据、宥恕之书面、赎罪捐款之受领证明、任职单位之在职证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纪录。此等既属刑事量刑资料,同时亦为归化与在留之审查资料。于刑事辩护阶段有意识地收集,日后手续即无须重新制作。

其三,设计手续之顺序。究应撤回归化申请而专注于在留更新,抑或接受审查暂停而等待刑事结论?此须依个案判断,并无一体适用之正解。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向来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设计。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者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此案正显示手续顺序之设计左右结果。

另有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受骗取货物之诈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案例C-1)。立于被害人一侧之经验,于加害人侧案件之被害赔偿设计上同样发挥作用。

本所亦曾成功删除过往之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案例F-4)。关于复归社会时残留纪录之处理,本所同样受理咨询。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申请归化,是决意于日本长久生活之表现。途中遭遇刑事案件时,递件此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盾牌。惟迄今累积之生活实绩,确为应予主张之材料。于何种手续、依何种顺序呈现此等材料——此处正需辩护人之设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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