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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会被当成否认而对自己不利」之误解|行使缄默权与不起诉、量刑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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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会被当成否认而对自己不利」之误解|行使缄默权与不起诉、量刑之关系

「请律师会被当成否认而对自己不利」之误解|行使缄默权与不起诉、量刑之关系

2026/08/22

接见时,外籍委托人常说出此类话语:「请了律师,会不会被认为在争执而加重刑责?」「听说早点承认就能早点回家。」亦有人称此说系自留置场同房者处听来。此种误解,于外国人案件中代价尤高。本文依条文与实务,梳理此种想法错在何处。

核心要点

  • 选任辩护人与承认或争执事实,乃截然不同之两件事。愈是承认之案件,辩护人之角色愈见重大。
  • 日本国宪法38条1项保障不受强迫为不利于己之陈述,刑訴法198条2项要求告知得拒绝陈述。
  • 不得以行使缄默权为由加重刑罚。
  • 于外国人案件中,承认以求速结,往往直接导向退去强制。
  • 辩护人之核心工作并非争执,而系为取得不起诉处分而进行之各项作为。

选任辩护人与否认,本属两事

首须将此二者分开思考。辩护人之工作不限于争执事实。毋宁说,正是于事实并无争执之案件中,辩护人之作为左右结果。与被害人之和解交涉、取得被害赔偿与宥恕之书面、确保身元引受人、调整防止再犯之环境、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凡此种种,皆系于承认事实之基础上进行之活动。

检察官判断起诉与否时,须斟酌犯人之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之轻重与情状,以及犯罪后之情况(刑訴法248条)。此处「犯罪后之情况」即包含和解之成立与被害赔偿。原本放任不管即遭起诉之案件,因此等活动而转为不起诉——此即选任辩护人于实际上之意义。

行使缄默权是否致刑罚加重

不会。日本国宪法38条1项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为不利于己之陈述」。刑訴法198条2项规定,取调之际须告知无须违背己意为陈述。若以行使此项权利为由施以不利益待遇,权利保障即形同具文。

惟实际量刑仍斟酌悔悟态度与对被害人之应对,遂有人将缄默与悔悟说成互相对立。然此二者时间轴不同。于捜査初期事实全貌未明之阶段谨慎应对,与事实厘清后正视自身行为,两者并行不悖。于何时点陈述何事,正由辩护人加以设计。

外国人案件中「早点承认」之代价

此为本文重点。若属日本人之案件,及早承认并以简易程序缴纳罚金而了结,有时确为合理选择。惟外籍人士之前方,尚有入管手续等待。

以毒品案件为例。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且不问刑之轻重。纵为罚金、纵为缓刑,均可能该当。承认以求速结之结果,反而丧失在留之根基。

纵属财产犯,若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即生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问题。该号虽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惟纵免于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仍属入管法21条3项之裁量判断,更新指引要求素行善良。有罪判决之事实,于每次更新时均遭调阅。

故外籍人士之刑事案件,目标并非缓刑,而系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此种设计,若辩护人未于案件初期介入,即无从拟定。

经由翻译所为之「我承认」有其危险

尚有一事须予陈明:于取调中所称「我承认」之内容,未必与本人认识相符。捜査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知道」「察觉到」「觉得或许是」——此三者于法律上乃区分未必故意有无之决定性差异,却可能于翻译过程中被抹平。

一经签名之笔录,事后欲加争执于实务上极为困难。刑訴法198条4项、5项规定,须向被疑者朗读或使其阅览笔录内容并询问有无错误,被疑者并得拒绝签名盖章。是否知悉此项权利,将改变案件之归趋。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

曾有二十余岁女性被指涉特殊诈欺取款行为,本所就指示者施加影响之状况与欠缺犯意等情作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未落入承认或争执之二分法,而是细致呈现本人所处之位置,方能促成此一结果。

另有取款角色之委托人多次遭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取调,对不当取调随时提出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

再者,曾有委托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透过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交互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应争之案件,本所争到最后。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请律师反而不利」之说,何以于留置场内口耳相传?想来是因辩护人之工作自外部难以窥见。而恰恰于难以窥见之处,进行着区分不起诉与起诉之作业。在急于下判断之前,若能先听听您的说明,实属万幸。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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