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之慢性病与用药|留置设施之医疗、送入物品与家属可为之事
2026/08/22
接获逮捕通知之家属,最先说出之话往往是「本人有在吃药」。高血压、糖尿病、气喘、忧郁症、癫痫——日常需服药者一旦遭羁押,其药物将如何处置?患有慢性病对程序有何影响?此部分之日语说明尤难传达,故以本文加以梳理。
核心要点
- 留置设施与拘置所负有依被收容人身心状况采取必要医疗措置之义务(刑事収容施設法56条以下)。
- 家属原则上无法直接送入药品,须经设施医师诊察与处方。
- 家属最有效之作为,是经由辩护人将就诊医院、诊断名称、处方内容之资料送交设施与捜査机关。
- 慢性病属羁押必要性、停止执行羁押、保释判断中可得斟酌之情事。
- 于中断服药状态下所为之取调,是争执供述任意性与可信性之重要情事。
设施内之医疗如何进行
刑事収容施設及び被収容者等の処遇に関する法律规定,为维持被收容人之健康与留置设施内之卫生,应采取必要措置;对受伤或罹病之被收容人,应施以必要之医疗措置。实务上由设施配置之医师或特约医师诊察,并视需要开立处方。情况紧急者,则检讨移送外部医疗机构。
此处之难题在于时间。诊察须待数日、设施医师可能选用与原处方不同之药物、以外语说明症状未必能充分传达。尤以精神科药物等中断影响甚大之种类,此段空白将大幅左右本人状态。
家属带药前往亦无法交付
家属原则上不得直接送入处方药,因设施一方无从确认其内容与适当性。此种心情之不甘实属自然,惟须请理解此为制度框架。
取而代之而有效者,为送入资讯。具体而言:用药手册影本、处方笺影本、诊断书、就诊医疗机构名称与联络方式、载明历来经过之笔记。将此等资料交予辩护人,即可由辩护人向设施与捜査机关提出要求诊察及适当处方之申请。以书面留存,方具意义。
慢性病亦影响程序本身
其一为羁押必要性之判断。刑訴法87条1项规定羁押理由或必要消灭时应撤销羁押,同法95条规定认为适当时得停止羁押之执行。须住院治疗之状态,即为该等判断中可得斟酌之情事。
其二为保释之判断。健康状态可作为刑訴法90条裁量保释中之「其他情事」而受斟酌。有无医师意见书,说服力大不相同。
其三为取调中供述之评价。于必要药物中断,或身体状况显著不佳之状态下制成之供述笔录,即有争执任意性与可信性之余地。日本刑事审判中,欲事后推翻已制成之笔录并不容易;而其前提,在于当时之健康状态是否有客观资料留存。正因如此,及早留下纪录至关重要。
外籍人士特有之情事
若持有自本国带来之药物,视其成分,于日本国内或属管制对象。纵本人并无此认识,持有本身亦可能另生案件。家属自本国邮寄药品,同样伴随此种危险,务请事先咨询辩护人。
再者,以日语精确传达症状,纵于健康时亦非易事。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陪同接见,准确汲取关于身体状况之陈述。区别于捜査机关安排之翻译,其立场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于此场合尤具意义。
另须一提,本所亦就留置设施内被收容人之处遇,针对设施管理权与基本人权之关系提出申请。此非以承接个案与营收为目的,而系针对无人正面追问之论点建立有条理之主张,作为一项社会活动持续进行。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经由接见直接掌握遭羁押委托人之状态。
曾有委托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结构,透过被告人询问与交互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细致检证供述系于何种状况下制成之作业,与以健康状态为争点之场合亦相通。
此外,本所曾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于行政程序场合,本所同样维持正面追问本人状态与程序正当性之姿态。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药够不够?睡不睡得着?家属最先挂心之事,多半并非法律论,而是此类问题。此种忧虑正当,于程序上亦具意义。请求诊察之申请、留存纪录之作业,均由辩护人代为处理。敬请勿独自承担。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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