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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捕后,其手机与社群帐号该如何处理|避免善意举动被视为湮灭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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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捕后,其手机与社群帐号该如何处理|避免善意举动被视为湮灭罪证

家人被捕后,其手机与社群帐号该如何处理|避免善意举动被视为湮灭罪证

2026/08/22

接获家人被捕之通知时,多数人首先拿起之物,是本人留在家中之手机。该联络何人?该如何告知任职单位?代为保管之款项该如何处置?欲查明之事堆积如山。惟于此一场合,操作方式一有不慎,即可能延长本人之羁押期间,并致保释无从获准。因为家属之善意,落入捜査机关眼中往往是另一回事。本文为逮捕直后之家属,梳理何者不可为、何者可为。

核心要点

  • 请勿删除本人社群软件或通讯软件之纪录,亦请勿注销帐号。
  • 请勿联络案件关系人。此举将被评价为串供。
  • 上述行为直接构成刑訴法60条1项2号之羁押理由,以及同法89条4号驳回保释之理由。
  • 家属本身亦可能触犯刑法104条之湮灭证据罪(配偶等亲属虽有同法105条之特则,惟并非必然免责)。
  • 可为之事为:准备身元引受書、维持生活基础、向辩护人提供资讯。

删除何以受到如此严格看待

日本刑事程序判断是否继续羁押之基准之一,为有无相当理由足认将湮灭罪证(刑訴法60条1项2号)。此处所称湮灭罪证,不限于本人亲为。依本人指示所为之第三人行为,乃至家属自行所为之行为,均被评价为足以显示本人与关系人间存有联络可能性之情事。

起诉后之保释亦循同一思路。刑訴法89条4号将有相当理由足认将湮灭罪证之情形,列为权利保释之排除事由。一旦查明逮捕后家属曾整理本人帐号、曾致电关系人,即直接导向此项排除事由之认定。

捜査机关会自扣押之终端通讯纪录,确认逮捕后有无通讯。纵已删除之资料,亦可能自电信业者或伺服器端之纪录复原、确认。「删掉就查不到」之前提,于实务上几无成立余地。

家属本身可能受追究之情形

刑法104条处罚湮灭他人刑事案件证据之人。条文既称「他人之」,则本人隐匿自身证据之行为不该当该条。惟家属为本人而消除证据,即属湮灭他人刑事案件之证据。

刑法105条固然规定,犯人之亲属犯此等罪者,得免除其刑。惟条文用语为「得免除」而非「应免除」,并非必然免责。且对外籍家属而言,纵获免刑,遭列为捜査对象之事实本身,于在留场合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那么,何者可为

其一,守住本人之生活基础。房租之支付、水电费、在留卡有效期限之确认、向任职单位联络(不涉案件内容,仅告知请假)。此等事项与湮灭罪证无涉,日后于量刑与在留审查中,亦可作为「生活基础得以维持」之佐证资料。

其二,准备身元引受書。由何人监督本人、住所何在、就业计划如何,将此等事项具体写成书面,可用于对羁押之准抗告、保释请求,乃至入管手续之各阶段。

其三,向辩护人提供资讯。与其擅自操作本人手机,不如交由辩护人于必要范围内查核,最为安全。辩护人将斟酌可能成为扣押对象之物件而作判断。

其四,经由翻译进行准确沟通。家属若在未充分理解日语说明之情况下行动,恐招致非本意之结果。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亦可陪同参与与家属之会谈。

关于中国本土家属之联络

时有居于中国本土之家属经由微信与本所联络。此种情形下,同样请避免直接联络本人之关系人,改以辩护人为窗口最为安全。自中国本土汇款至日本须经外汇管理手续,筹措和解金与律师费用需时数日。及早咨询,本所可一并说明该等安排。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向家属报告状况亦由律师本人为之。

曾有委托人涉特殊诈欺取款角色而多次遭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取调,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数案并行且关系人众多之局面下,家属之一举一动,皆左右人身自由之归趋。

此外,纵使国籍国几无公文书可资佐证之艰难情况,本所仍收集有利于委托人之证据,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由家属备妥之资料发挥决定性作用者,并不罕见。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家人骤然消失之房间里,面对留下之手机而按兵不动,恐怕是最艰难之事。然而于此一程序中,确有按兵不动方为上策之场合。代为行动之人,即辩护人。敬请先行来电联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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