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搬走铜线或电缆而被捕时|金属窃盗对策法之施行与对外国人案件之影响
2026/08/22
自太阳能发电厂抽取铜缆、自工地搬走金属材料、自拆除现场运走废料——所谓金属窃盗近年显著增加,外籍人士涉案遭查处之事件亦接连发生。此一领域于令和7年制定金属盗对策法(关于防止特定金属制品窃盗之法律),对收购一方加诸规范。取缔结构一变,立案方式亦随之改变。
核心要点
- 搬走一方涉窃盗罪(刑法235条,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于夜间侵入建筑物,另与建造物侵入罪(130条前段)并合。
- 依金属盗对策法,收购特定金属制品之业者负有确认身分、制作保存纪录等义务,使捜査得自收购管道回溯立案。
- 收购一方之外籍业者,可能同时面临该法义务违反与古物营业法无许可营业两项问题。
- 一旦认定多次犯行,实刑可能性升高,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随即现实化。
- 此类型可进行被害赔偿与和解,于起诉前推动和解交涉具有高度实益。
搬走一方所涉之罪
核心为窃盗罪。将他人占有之财物违反其意思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即为既遂。铜线纵属既设设备之一部,纵外观似遭弃置于户外,只要仍在所有人管理之下,即属他人之财物。「以为是丢弃之物」之辩解,视现场状况或有成立余地;惟若携带切断工具、于夜间数人同行,此项主张即难以获得采信。
视进入场地之态样,另可能加计建造物侵入罪(刑法130条前段)。围绕地之性质、告示牌之设置情形、有无上锁,均为判断材料。
再者,数人分担角色即成立共同正犯,搬运者与把风者亦以窃盗正犯论处。仅因应征社群网站之招募而前往现场者,须与实行者负担同等责任,此种结构与其他匿名流动型类型如出一辙。
收购管道之规范带来何种改变
过往金属窃盗之捜査,大幅倚赖现场遗留物与监视器影像,换现之后即难以追踪。金属盗对策法要求收购特定金属制品之业者确认对方身分、制作并保存交易纪录、就可疑交易提出申报,从而整备出自换现一端回溯至实行者之捜査路径。
此项变化,对由外籍人士经营之废料回收、收购业者亦生直接影响。怠于确认身分而收购者,除生该法义务违反之问题外,若未取得古物营业法3条之许可,另叠加无许可营业之问题。倘被评价为明知系赃物仍予收购,更进而成立赃物有偿收受罪(刑法256条2项)。
对以経営・管理在留资格经营事业者而言,此种立案动摇事业存续之根本。须于刑事归趋之外,同步推进在留资格维持之检讨。
对在留之影响
窃盗罪法定刑设有罚金,被害金额轻微且属初犯者,亦有以罚金或不起诉收场之情形。惟金属窃盗易于反复,多起被害并合后求刑随之加重。若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即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号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
另值一提,综观在留特别许可之公表事例,因窃盗被处1年2月至1年6月实刑而获在留特别许可者,于令和7年分中有数例。惟该等本人均为日本人之配偶者、定住者、以日系人身分于本邦出生者等,具备别表第二或与之相当之定着性。以就劳资格、留学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受实刑判决而获许可之公表事例,现阶段尚未见到。此一事实,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者而言,恰恰点明避免实刑之分量。
和解与被害赔偿之意义
金属窃盗之被害人可得特定,被害金额之估算亦相对容易。易言之,其侵害个人法益之性格浓厚,相较于侵害社会法益之类型(毒品、侵害入管秩序等),透过被害赔偿与和解个别消解反社会性之余地更为宽广。
于起诉前完成被害赔偿并取得书面宥恕意思,可直接导向不起诉处分。设备复原费用往往远超被害金额,筹措资金需时。若由家属自中国本土汇款,外汇管理手续另需时日,此点须预先纳入行动规划。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曾处理众多外籍委托人之财产犯案件。
曾有二十余岁女性被指涉特殊诈欺之取款行为,本所就指示者施加影响之状况与欠缺犯意等情,作综合性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就应征招募而前往现场者,描绘其中何者出于本人意思决定之工作,与金属窃盗之共犯案件相通。
此外,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与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之处理经验(案例E-1),就多起被害并合案件之前景研判,亦能提供切合实务之说明。
于入管一侧,本所曾于极为困难之情况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纵使刑事结论严峻,下一道程序中应予建构之主张依然留存。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金属易于换现,正因如此,与「只是捡来之物」之说明距离甚近。此种近距离,既使本类型之辩护艰难,亦使其成为可能。现场之状况、工具之来源、与同行者之关系——细节之中,仍有应予陈述之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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