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任假结婚「介绍人」而遭查处时|斡旋一方之刑事责任与自身在留资格
2026/08/22
将欲取得在留资格之人,与以报酬为条件而配合提交婚姻届之日本人牵线;于社群网站募集意愿者,教导文件制作方法,并向双方收取手续费。因此类仲介行为而有中国籍人士遭逮捕之报道,屡见不鲜。咨询时常听闻此语:「结婚之人不是我,提交不实文件之人也是他们。」惟日本刑事实务对介绍人之定位,远较此种认知沉重。
核心要点
- 介绍人通常被以电磁的公正証書原本不実記録及同供用罪(刑法157条1项、158条1项)之共同正犯论处。
- 若涉及在留资格之取得,则另生入管法70条1项2号之2(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在留资格)之参与问题,以及入管法74条之6(营利目的之不法在留援助)之适用。
- 一旦认定营利目的,法定刑加重,实刑之可能性随之升高。
- 介绍人自身之在留资格,须自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之取消与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两方面检讨。
- 能否推翻报酬授受与反复性之举证,乃辩护之分水岭。
介绍人所涉罪名之结构
此类型之核心,在于欠缺真实结婚意思仍提交婚姻届,致使户籍此一公正证书原本登载不实事项。就电子化之户籍,适用电磁的公正証書原本不実記録罪(刑法157条1项)及同供用罪(158条1项)。纵非提交人本人,凡拟定计划、寻觅对象、指导文件制作者,均可能以共同正犯负担同等责任。
此外,若以婚姻为前提提出在留资格变更或取得之申请,则于「以虚伪或其他不正手段使他人取得在留资格」一点,产生入管法70条1项2号之2之问题。若系以营利为目的协助非法在留之外国人,另须检讨入管法74条之6之适用。
捜査机关之关注点,始终指向「营利性」与「反复性」。究属单一件之介绍,抑或持续处理多件?究系无偿之善意,抑或收取手续费?此处大幅左右量刑。社群软件之往来讯息、汇款纪录、多名关系人之供述,均用于此点之举证。
欲使「只是受托介绍」之说明获得采信
于同乡人脉之中,为有困难之人牵线,对方为表谢意请吃一顿饭。就本人主观而言,事情仅止于此——此类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在于,如何将此种主观外化为可见之事实。
辩护人所检讨者如下:介绍经过中是否留有营业性之痕迹(有无招募广告、有无价目表、有无重复套用之制式说明文);金钱授受是否止于实支费用之结算;介绍人对于欠缺婚姻实体一事,具体认识至何种程度;伪装婚姻之意图,有无可能系当事人间事后方才产生。
此处关键,在于精密切分故意之内容。本所曾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本身,正面追问故意过失要件而提起诉讼(案例D-2)。于刑事责任领域,更不容脱离本人认识内容而予处罚。以资料为凭具体主张此项基本原理,即构成辩护活动之骨干。
介绍人自身之在留将如何
其一为退去强制事由。若认定营利目的而处实刑,且该刑逾1年拘禁刑,即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该号虽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惟此类型求刑易趋沉重,倚赖排除规定实属危险。
其二为在留资格之取消。介绍人自身若曾以虚伪资料取得在留资格,涉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2号至4号;若任职单位并无实体,则涉同项7号。
其三为在留特别许可之前景。综观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历年公表之事例集,凡直接侵害出入国在留管理秩序之罪名(不法就労之斡旋、行使伪造在留卡、伪造有印公文书等),纵为缓刑判决,不许可之事例亦持续累积。斡旋行为正位于此一核心。故此类型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之意义,较诸其他罪名更为重大。
初动应把握之事项
其一,切勿自行删除社群软件之纪录。删除将被评价为湮灭罪证,成为羁押理由(刑訴法60条1项2号)与驳回保释之理由(同法89条4号)。家属代为操作本人帐号,亦招致相同危险。
其二,避免联络关系人。被视为串供之联络,有时较案件本身更受严格看待。
其三,确保辩护人与翻译。此类型之争点在于本人对日语婚姻手续之理解程度,取调翻译之品质,将直接影响争点之归趋。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向来不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割裂处理。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者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交涉促成手续成立;纵使国籍国几无公文书可资佐证,仍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如何举证婚姻实体之课题,恰为遭疑假结婚案件之反面。
另有女性遭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
本所亦曾就利用海外社群软件之侮辱被害,经由日本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之捜査,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案例F-1),于处理社群软件证迹之实务上亦有经验。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居间介绍之人,往往自认为配角。惟于捜査机关所绘之图上,介绍人恰恰位于整个机制之中心。弥合此种定位落差之工作,愈早愈有利。自被要求任意到案说明之阶段起提出咨询,时间上仍绰绰有余。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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