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时|缓刑之撤销与退去强制事由之重新评价
2026/08/22
日本媒体报道,一名因肇事逃逸受有罪判决而处于缓刑中之人士,于缓刑期间又因无照驾驶遭查获。外籍人士之同类咨询亦不在少数。「上次判决以缓刑收场,在留资格无恙,这次应该也不至于太严重」——抱持此种想法者,首先须知悉一事:缓刑期间之再犯,不仅是本次案件之问题,更会回溯及于前次判决而发生效力。
核心要点
- 缓刑期间内被处拘禁刑以上之刑,且该刑未获缓刑者,前次缓刑必被撤销(刑法26条1号)。
- 一经撤销,前次判决之刑与本次之刑合并执行,实际服刑期间骤然拉长。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缓刑一经撤销,此项排除即告丧失。
- 故于缓刑期间再犯之案件,本次能否取得缓刑,几乎决定在留之归趋。
- 再度缓刑受刑法25条2项严格要件之限制,主张此点须有充分准备。
撤销缓刑即「前次判决复活」
刑法26条1号规定,于缓刑期间内更犯罪而被处拘禁刑以上之刑,且该刑全部未受缓刑宣告者,应撤销缓刑之宣告。条文用语并非「得撤销」而系「应撤销」,即必要撤销,裁判所并无裁量余地。
一经撤销,前次判决所宣告之刑即成为现实执行之对象。设若前次为1年、本次为10个月,合计须服刑1年10个月。纵使各别之刑均在1年以下,合算后之期间于在留观点上仍具决定性意义。
另有条文适用关系较为复杂之情形,例如于缓刑期间内所犯之罪,其判决于缓刑期间经过后方告确定等。自身案件属于何种情形,须查阅判决书与确定日期后方能判断。
与入管法24条4号リ之关系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同时排除受刑之全部缓刑宣告者。此项排除规定,长期以来支撑众多外籍人士之在留。
缓刑遭撤销,即意味此项排除之前提崩解。若前次判决之刑逾1年拘禁刑,撤销后即成为现实执行之刑。故于缓刑期间再犯之案件,确认前次判决之刑期,乃拟定辩护方针之第一步。
再者,纵未达退去强制事由,在留期间更新之关卡仍在前方。更新属入管法21条3项之裁量判断,指引要求素行善良。缓刑期间再犯之经历,于此判断中将被慎重看待。
本次案件应争取何种结果
应争取者,第一为不起诉处分,第二为以罚金结案,第三为再度缓刑。
若为罚金刑,不符刑法26条1号之要件,前次缓刑不予撤销(惟道路交通法违反等案件,纵为罚金亦影响入管之更新审查)。如无照驾驶等法定刑设有罚金之罪名,争取罚金处理具有实益。
再度缓刑依刑法25条2项,须曾受拘禁刑宣告但其执行受缓刑者,本次被宣告1年以下拘禁刑,且情状有特别可悯恕之处,方得为之。「特别可悯恕」之门槛甚高,抽象之悔过之词无从企及。须以书面资料提出:就业单位之确保、家属之监督体制、防止再犯之具体措施(处分车辆、取得驾照之计划、就医或治疗)。外籍人士另须具体呈现其于日本之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此点对量刑与在留均有助益。
初动应把握之事项
其一,请备妥前次判决书与确定日期。不知刑期与缓刑剩余期间,即无从拟定方针。
其二为取调时之说明。以「上次也做过同样之事」之脉络陈述,将直接导向常习性之认定。依日本国宪法38条1项与刑訴法198条2项,得选择不为陈述,此点请先行认知。
其三为翻译。说明前案经过时,时序与法律用语交错纠缠。于此局面,确保一位区别于捜査机关安排、专为委托人本人服务之翻译,其意义格外重大。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曾处理众多具前科前历之外籍委托人案件。
曾有委托人因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透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交互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此案显示,纵属法定刑沉重之类型,只要细致拆解证据结构,结论仍有翻转之可能。
另有委托人涉特殊诈欺取款角色而多次遭再度逮捕,本所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数案并行时之方针拟定,与缓刑期间再犯之案件亦有相通之处。
于入管一侧,曾有案件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而遭当局一度不受理,本所自宪法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手续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终获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纵使刑事结果严峻,入管手续一侧仍留有应予建构之主张。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缓刑乃赋予当事人于社会中重新站起之机会之制度。其期间内之再犯受到严格看待,就制度旨趣而言实属当然。惟受到严格看待,与无话可说,并非同一件事。为何再度陷入该等处境,此一说明之建构工作,依然留存。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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