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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技术未经许可出口而遭查处时|外汇法违反与持就劳资格之外国技术人员、贸易负责人之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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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技术未经许可出口而遭查处时|外汇法违反与持就劳资格之外国技术人员、贸易负责人之在留

货物或技术未经许可出口而遭查处时|外汇法违反与持就劳资格之外国技术人员、贸易负责人之在留

2026/08/22

从事日中之间零部件、素材乃至技术资讯往来工作之人士,时有此类咨询:「只是应客户要求代为安排,警方却要求任意到案说明」。规范进出口者,并非只有关税法。以安全保障为目的之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简称外汇法),另就须经济产业大臣许可之类型作细致规定。对以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等就劳资格在留者而言,此领域之立案,直接冲击在留之根基。

核心要点

  • 外汇法就货物出口(48条1项)与技术提供(25条1项)双方,均要求经济产业大臣之许可。
  • 未经许可而出口、提供者,依外汇法69条之6等设有重罚,并有对法人之两罚规定。
  • 外国技术人员、贸易负责人之案件,最大争点在于「不知情」「仅遵上司指示」之辩解能否成立。
  • 若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涉入管法24条4号リ;若因案离职,则涉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之在留资格取消,风险来自两个方向。
  • 捜査多自长期之任意阶段展开,任意阶段之应对左右结论。

外汇法所规范者不限于「物」

外汇法之出口管理有两大支柱。其一为货物规制。同法48条1项规定,以特定地区为目的地、输出特定种类货物而被认定妨害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持者,须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其二为技术规制。同法25条1项就以在特定地区提供特定种类技术为目的之交易,同样要求许可。

技术提供之态样,可包含以电子邮件传送图纸规格书、于线上会议中说明、对来日之技术人员口头指导等。以为货物未实际跨越国境即无问题,此种理解并不正确。于日本国内向外国人士教示技术亦有可能落入规制范围,实务上以「视为出口」之论点累积讨论。

受规制之货物与技术,列举于输出贸易管理令别表第一及外国汇兑令别表。素材、工作机械、量测仪器、半导体相关装置、碳纤维、特定软件等,外观上仅似民生品者亦包含在内,此为此项规制之难处。

外籍负责人何以易首当其冲

此类案件中,任职于日本公司之外籍技术人员、贸易负责人常最先接受讯问。因其直接对接海外客户,电子邮件与通讯软件之纪录均以本人名义留存。纵未参与公司层级之决策,纪录上仍显示本人居于安排之核心。

辩护之要点,在于精确描绘本人于组织中之定位。签呈与决裁纪录、由何人作成该非判定(判断是否属受管制货物、技术之内部判定)、出口管理之内部规程与教育训练之实施状况、本人是否受过该训练、能否经由翻译理解其内容。此等情事,不仅关乎故意,亦左右过失之程度。

本所于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中一贯重视之视角,于此发挥作用:责任应依本人认识与参与之实质而问,不得仅以纪录上之名义或形式上之承办身分即予归责。

在留影响来自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为判决之轻重。外汇法违反法定刑重,视案情有选择实刑之可能。若处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号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故缓刑判决并不当然导致退去强制。

第二个方向为与任职公司之关系。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経営・管理等别表第一之在留资格,以从事特定活动为前提。若因案停职或遭解雇,致未继续从事该活动达3个月以上,即可能启动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7号之在留资格取消审查。存在正当理由者不予取消,惟说明该「正当理由」之资料,须由己方积极准备。

于刑事前景尚未明朗之阶段,同步处理在留一侧。此种双线设计,正是外国人案件辩护之核心。

任意阶段应留意之事

外汇法违反之捜査,多自要求公司任意提交资料开始,历时甚久。切勿因未遭逮捕而掉以轻心。任意阶段所提交之资料与所作之说明,往往事实上决定日后立案之范围。

若由公司顾问律师处理,该律师立场在于维护公司利益。当公司说明与承办人个人说明出现歧异时,宜考虑另行选任个人之辩护人。此类场合须以日语说明细微差异,故经由翻译进行会谈之品质,同样影响结论。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长期处理具国际因素之刑事案件,以及以企业内部纷争为背景之案件。

本所曾于外资企业之支配权纷争中为委托人取得胜诉(案例H-2),并于以虚伪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取缔役之案件中,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与东京高等裁判所均获胜诉(案例H-1)。自纪录中举证公司意思如何形成之作业,与外汇法违反案件中该非判定与决裁路径之厘清直接相通。

此外,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全球报道案件之处理经验(案例E-1),就捜査长期化案件之前景研判,亦能提供切合实务之说明。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出口管理领域,仅读条文难以看清规制范围。正因如此,承办人个人主张「不知情」具有现实性。惟欲将此种现实性传达予裁判官与检察官,仍须细致累积公司内部资料与本人经历。在独自持续说明之前,敬请先行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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