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文社群「代收快递・转寄」兼职被捕时|赃物关联、犯罪收益嫌疑与在留资格
2026/08/22
近来常有此类咨询:在中文社群网站看到「只需代收包裹再转寄至其他地址,每件报酬1400日元至2000日元」之招募而应征。日本媒体亦报道,有团伙以他人名义信用卡资讯购入家电、化妆品、音响器材,再由专人代收并转售,多名中国籍人士被捕。代收之人多认为自己只是搬运,但捜査机关之认定往往并非如此。以下为在日应征此类兼职之当事人及其家属,梳理法律定位与在留影响。
核心要点
- 仅代收包裹并转寄,亦可能以诈欺罪共犯、赃物有偿收受及运输罪(刑法256条)、犯罪收益等收受罪(组织犯罪处罚法11条)之一被立案。
- 争点集中于「是否知情」。报酬与劳务不相称、无需出示身份证件、指定使用他人名义收件等,均被用作推认故意之材料。
- 诈欺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若判处1年以上实刑,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转售出口处,另有古物营业法3条无许可营业之问题。
- 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对保住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
仅代收转寄是否成罪
结论是会成罪。日本刑事实务中,代收转寄之人常被评价为参与犯行一部分之「赃品受领者」。盗用信用卡资讯购物之行为,属对特约商户之欺罔,构成诈欺罪(刑法246条);受领该商品并依指示转寄者,有成立诈欺罪共同正犯或帮助犯之余地。
纵使无法构成诈欺共犯,捜査机关仍有两道防线。其一为赃物有偿收受、运输、保管罪(刑法256条1项、2项)。因诈欺而取得之财物,亦属「因侵害财产之罪之行为而取得之物」。其二为组织犯罪处罚法11条犯罪收益等收受罪,即明知系犯罪收益仍收取报酬之情形。
此外,若反复将所收商品于二手平台或收购店换现,另有未取得古物营业法3条许可而经营古物营业之罚则问题。一次代收,往往分岔为数个罪名。
争点在于能否主张「不知情」
此类型之辩护,几乎全部集中于故意之有无。日本刑法采未必故意概念,纵无确定认识,只要存在「或许是不正当商品,但无所谓」之心态即为已足。捜査机关多以下列情事推认未必故意。
- 报酬与劳务内容明显不相称
- 无雇佣契约书、无需出示身份证件,联络仅限社群软件
- 受指示以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收件
- 向指示者查询时,对方回避说明
辩护人须逐一检视此推认链条:招募页面之原文、与指示者往来讯息之原始文本、报酬实际入账情形、本人日语能力与在留状况、同类正规兼职之行情。以此等具体资料主张「依本人认识水准无从认识其不正当性」。此际,若经翻译制成之供述笔录记载失真,防御基础即告崩塌。取调阶段翻译品质左右结果之说法,于此类型尤为切身。
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诈欺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赃物有偿收受罪为10年以下拘禁刑及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一旦认定具组织性,求刑加重,实刑判决之可能性即显现。若处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号排除全部缓刑之情形,故缓刑判决并不当然该当。惟不可因此安心。在留期间更新属入管法21条3项之裁量判断,更新指引要求素行善良,有罪判决之事实于更新时将被正面评价。
另须留意,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后,受无期或1年以上拘禁刑实刑者,仅于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可能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1项但书)。避免实刑、乃至避免起诉之重要性,因此项修正而更形提高。
初动应把握之事项
其一,切勿于取调中轻率陈述「我大概觉得可疑」。此语直接导向未必故意之认定。日本国宪法38条1项保障不受强迫为不利于己之陈述,依刑訴法198条2项得拒绝陈述。
其二,尽速选任辩护人。向警察提出申请即可请求当番弁护士到场,惟外国人案件须有贯通入管手续之方针,宜考虑选任私人辩护人。
其三为翻译。捜査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对方言之对应亦不一致。由辩护人另行安排翻译,方能确保供述之正确性。
本所之对应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有委托人涉特殊诈欺取款角色而多次遭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取调,对不当取调随时提出抗议,并尽力主张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该案与代收转寄类型之防御结构极为相似,胜负关键同样在于如何切断故意之推认。
另有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受骗取货物之诈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案例C-1)。追踪诈欺资金流向之经验,于加害人侧案件中,亦能精准主张本人所处之位置。
再者,某女性遭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刑事阶段争执故意,可为日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此一思路于代收角色之案件同样适用。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则由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处理。
结语
受人告知「只是转寄」而开始之作业,最终被以诈欺、赃物关联、犯罪收益收受三条线索组合起来。此种落差正是本类型之可怕之处。反过来说,既有落差,就代表关于本人认识状态,必然仍有可陈之言。家属传来消息之际,能采取之手段依然存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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