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之消灭(刑法34条之2)在入管程序中效力及于何处|前科射程的制度解说
2026/08/21
「听说过了10年前科就消灭了,是不是就不再影响在留与归化了?」此一提问,本所已反复听闻。日本刑法确有刑之消灭制度,但其效力究竟能及于入管程序的哪些环节,仅将条文并列并不足以看清。本文先确认制度构造,再梳理实务中浮现之问题以及本所之见解。
核心要点
- 依刑法27条,全部缓刑之犹予期间经过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刑法34条之2规定:受拘禁刑以上之刑者,于执行完毕或获免执行后经过一定期间而未再受罚金以上之刑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退去强制事由之规定采「曾被判处」此一过去事实为着眼点之构造,故与刑之消灭并不当然连动,此为长期以来之实务理解。
- 永住许可与归化之审查,则另有素行评价此一独立框架在运作。
- 刑之消灭效力所及范围,自责任主义与比例原则观之,仍属值得深究之论点。
先确认刑法上的制度
受全部缓刑宣告者,若犹予期间未经撤销而顺利经过,依刑法27条,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至于服完实刑者,刑法34条之2规定:自执行完毕等时点起,拘禁刑以上之刑经过10年、罚金以下之刑经过5年,其间未再受罚金以上之刑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类制度之旨趣,在于使平安度过一定期间者恢复其法律地位。
入管程序中问题何在
另一方面,入管法之退去强制事由,例如24条4号リ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采以「过去曾受一定之刑」此一事实为着眼点之构造。正因如此,实务上长期沿袭之理解为:刑之消灭并不当然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归于消失。就上陆拒否事由,亦有类似之讨论。
此外,永住许可审查中之素行要件,以及归化审查中之素行要件,均依有别于退去强制事由之框架判断。刑之宣告已失效力,固可作为有利情事加以主张,但审查并不因此即告结束。
应如何看待此一构造
刑法以一定期间之经过承认法律地位之恢复,其旨趣在于为已更生之人开启重返社会之路。此一旨趣在行政处分之场景中究竟应受何种程度之尊重?责任主义之射程,以及不利益在实质上趋于无限期所引发之比例原则问题,均值得正面论述。松村大介弁护士曾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质问责任主义之射程并持续争讼(案例D-2)。本文所论前科射程之课题,正处于同一问题意识之延长线上。
关于行政处分之效力及其争讼方式,本所同样保持重新审视实务前提之姿态。在一起争执依缠扰行为规制法4条第1款所作书面警告可否撤销之案件(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中,本所着眼于该警告与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上之欠格事由相连结此点展开主张;诉讼本身虽遭驳回,但该案所提出之「警告之处分性」论点,其后为重要判例解说等学术刊物所收录并加以检讨(案例G-1)。
实务上的心得
- 对过往之刑事处分,基本态度应是依据记录准确说明,而非隐瞒。申报之不准确,本身即会影响素行评价。
- 备妥判决誊本、显示执行完毕之资料,以及其后之纳税与就业记录,可作为呈现更生实体之材料。
- 刑之消灭效力能主张至何种程度,因程序而异。目标为永住、归化、更新抑或再入国,构筑方式各不相同。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立足于刑事辩护与入管、行政诉讼两端,长期将实务前提本身列为检讨对象。在入管程序方面,本所曾承办婚姻与认领手续未完成、一度遭当局不予受理之案件,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并透过分析过往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
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弁护士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纵使制度说明繁复,亦能以本人熟悉之语言细致传达。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服刑之后的时光究竟应如何评价?此一提问既是制度上的技术解释,同时也关乎是否承认一个人得以重新作为社会一员前行。不以条文字面径自定论,而是回到制度旨趣加以思考,正是本所所珍视之态度。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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