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中国的家属如何撰写请愿书与身元引受书|内容要领、翻译与认证实务
2026/08/21
当亲人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身在中国之家属常希望「写点什么寄过去」。饱含心意之信件确有力量,但若要在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中真正发挥作用,其撰写与整备便有一定章法。本文面向欲自中国本土支援亲人之家属,梳理请愿书与身元引受书之内容要领,以及翻译、认证之实务。
核心要点
- 请愿书若仅诉诸情感,说服力有限;具体写明监督方式与支援内容者,效果远为显著。
- 身元引受书原本应由在日本国内接纳本人之人撰写。身在中国之家属撰写时,须清楚区分各自角色。
- 以中文写成之书面,须附日文译文一并提交;载明译者姓名,是实务上之惯例。
- 具公文性质之文件,视情形须先经公证再行认证。就中国而言,据了解海牙认证公约已于2023年11月生效(各提交对象要求不一,仍请逐案确认)。
- 提交对象分别为检察官、法院与入管,撰写之侧重点亦随之不同。
请愿书应写些什么
处分与量刑判断所关注者,在于是否已实际备妥「不致再度发生」之环境。因此,仅以「恳请从宽处理」作结远远不够。与本人之关系、以往之生活、得知案件时之感受、今后如何保持联络、如何支持其生活与就业,这些事项都应作为具体事实写明。若能提供经济支援,亦宜载明方式与范围。
另一方面,就案件本身断言「本人并无过错」之记述,反而可能被理解为缺乏反省。事实关系之评价宜交由辩护人处理,家属则承担生活与监督之面向。此种分工,结果上最具说服力。
身元引受书的思路
身元引受书旨在表明:获释之后由谁、在何处支持其生活。既以日本国内有住所与接纳体制为前提,身在中国之家属单独出具,往往难以充分实现其功能。若日本国内尚有亲友,宜由该人承担住所与日常监督,中国之家属则承担经济支援与定期联络,如此分工书写,全貌更易传达。
翻译与认证实务
中文书面须附日文译文提交,译文通常载明译者姓名。户籍类证明、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具公文性质之文件,视提交对象不同,有时须办理公证或认证。就中国而言,据了解海牙认证公约已于2023年11月生效;惟日方受理机关究竟要求何种形式,因程序而异,建议事先透过辩护人确认。部分文件耗时较长,故须自期日倒推安排准备。
家属可以做的事
- 务必载明日期、签名与联络方式。无从判断由谁于何时撰写之书面,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 附上照片、汇款凭证等能够显示关系实体之资料,可为所写内容提供佐证。
- 若由数人分别出具书面,请依各自立场与可承担之角色分别撰写。内容雷同之重复,效果反而减弱。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长期在与中国本土家属反复沟通之下推进辩护工作。本所曾在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之困难状况下,收集对委托人有利之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在文件难以齐备之情形下如何构筑举证,正是此一领域之核心课题。
此外,在一起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中,本所尽力应对讯问并充分主张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2)。具体呈现家属之支援体制,正是支撑此类结果之要素之一。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亦可对应与中国家属之洽谈。
结语
身处远方,或许会觉得能做之事有限。然而家属所展现之具体支持,在程序之中确有其分量。若对写法有所犹疑,请在提交之前先与辩护人商议。整备方式稍作调整,传达之效果便会不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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