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废料现场易被追究的废弃物处理法违反|无许可收运、非法倾倒与外籍劳动者的在留
2026/08/21
在拆除工程、产业废弃物运输、金属废料处理等现场工作之外籍人士,有时会因涉嫌违反废弃物处理法而被查处。此类当事人多认为「只是按指示搬运」「没想到这算垃圾」。然而受处罚者不限于法人,实际实施搬运或倾倒之作业人员个人亦会被立案。对持在留资格工作之人而言,此事绝不可轻忽。
核心要点
- 未经许可收集运输或处置产业废弃物者,依废弃物处理法25条第1款,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非法倾倒同属该条对象,且未遂亦在处罚之列。
- 法人虽适用两罚规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实行行为之员工个人责任。
- 争点往往集中于故意:是否认识到所运之物属于废弃物,以及是否知悉有无许可。
- 对外籍人士而言,其在留资格所对应之活动范围(有无资格外活动)亦可能被一并查核。
查处端绪与程序流程
端绪常见于山林或空地被举报遭倾倒,或巡逻中运输车辆被要求停车受检。随后货物、产业废弃物管理票、合同、行车记录均被查验,并核对有无许可。若遭逮捕,则须于48小时内移送,其后进入羁押程序。当员工个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公司方有时会声称「系其个人判断」,双方立场因而对立。
外籍作业人员的在留风险
此类案件虽未直接触及退去强制事由之核心,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之实刑拘禁刑,仍会引发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问题。更为现实者,是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第3款)审查中对素行之评价。若当事人以特定技能、技能实习或育成就劳等框架在留,一旦与接收机构之关系断绝,在留之基础便随之动摇。
此外,搬运废弃物此项业务是否原本即属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之范围,亦可能受到质疑。若合同上之职种与现场实际从事之作业不符,资格外活动(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问题便可能一并浮现。
以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工作
此类辩护之关键在于厘清指示系统:由谁指示装载、如何告知去向、司机所获信息究竟为何。本所会收集作业日报、派车指示与现场往来记录,藉以呈现实行行为人认识之界限。在由公司主导之案件中,具体描绘基层员工在该结构中所处之位置,正是请求起诉犹予之意见书的核心。与此同时,协助恢复原状、分担适正处理费用等事后应对,亦会影响处分判断。
初期应把握的三点
- 讯问中享有沉默权。若不区分「所受指示」与「自身理解」而混同陈述,极易被理解为事先知情并同意。
- 公司安排之辩护人与员工个人立场未必一致。此时宜自行选任站在本人立场之辩护人。
- 现场日语多用简称与行业术语,经翻译转述时最易产生偏差。本所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全程陪同。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本所具有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受到世界性报道之重大案件的办理经验(案例E-1),并在具组织背景之案件中,反复承办为处于末端参与地位者细致厘清立场之辩护。
在入管程序方面,本所曾承办婚姻与认领手续未完成、一度遭当局不予受理之困难案件,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凡刑事程序结束后仍有入管程序等待之类型,自刑事阶段起即保持一贯方针,实属不可或缺。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弁护士亲自担当。
结语
对现场作业者而言,货物之性质与有无许可,未必是本人能够自行查证之事项。若不说明此一结构,仅令实行者独自承担责任,恐难谓契合事实之处分。及早梳理事实、准确传达,正是最有力之防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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