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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时带走资料构成侵害营业秘密罪|不正当竞争防止法21条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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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时带走资料构成侵害营业秘密罪|不正当竞争防止法21条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跳槽时带走资料构成侵害营业秘密罪|不正当竞争防止法21条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2026/08/21

近来,曾任职于日本企业的外籍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因离职或跳槽时带走资料而遭侦查之咨询日渐增多。当事人常解释称「资料本就是自己制作的」「只是想留给接任者交接」。然而此类罪名法定刑颇重,对外籍人士而言更直接牵动在留资格之存续。本文面向刚收到公司警告函之当事人,以及已接到警方联络之人士。

核心要点

  • 侵害营业秘密罪(不正当竞争防止法21条第1款)之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2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若以在国外使用为目的,另设有罚金加重之类型。
  • 成立与否之分水岭在于:秘密管理性、有用性、非公知性此三要件,以及有无图利加害目的。
  • 若被判处超过1年之实刑,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在更新审查中亦会被从重看待。
  • 刑事程序之外,公司往往同时提起民事禁止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

案件如何被立案

端绪多为离职者电脑之日志分析,或发现向私人存储介质、云端传送之记录。公司据调查结果提出刑事告诉,其后即进入住宅搜索、扣押电脑与手机之阶段。有些案件伴随逮捕,有些则以在宅方式持续讯问。

首要争点在于:被带走之信息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受保护之营业秘密。访问权限限制、保密标示之程度如何,该信息是否本已在公司内部广泛共享,均须逐一检视。其次为图利加害目的,即是否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保有者之目的。仅因疏于整理而残留于私人终端,与已具体预定在新东家使用,二者评价截然不同。

外籍人士面临的在留风险

若在此类案件中被判处超过1年之实刑,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不过更为现实之影响,往往出现在在留期间更新阶段。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以在受雇单位从事活动为前提,一旦因刑事案件而离职或被解雇,活动之实体即告丧失。入管法22条之4将「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之活动达3个月以上」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若迟迟无法确定下一份工作,风险不容小觑。

争执故意与目的的意义

本所认为,争执故意与目的,其意义不止于刑事上的防御。关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入管实务长期沿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针对此一运作,松村大介弁护士曾提起诉讼,正面质问责任主义之射程究竟应及于行政处分至何种程度,并持续争讼。自刑事阶段起即保留足以佐证「并无目的」之资料,将成为日后在入管程序中构筑主张之基础。

初期应把握的三点

  • 在未与辩护人商议之前,宜避免直接接受公司调查人员之约谈。当场所作说明,可能被原样附于告诉状之后。
  • 自行删除终端或云端数据,存在被评价为湮灭证据之危险。相关处置应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
  • 讯问中之技术说明须经翻译转达。专业术语若译出不准确,供述之含义即会走样。本所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全程陪同,确保沟通准确。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兼办企业纠纷与刑事案件。本所曾在外资企业控制权纠纷中为委托人取得胜诉(案例H-2),亦曾在以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之案件中,于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案例H-1)。

本所同样处理网络相关纠纷,例如以假处分程序删除Facebook冒名账号之案例(案例F-3),积累了处理数字证据之经验。在营业秘密案件中,准确解读日志与通信记录等数字证据,正是不可或缺之环节。

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弁护士亲自担当。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则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结语

作为职业人的技能与经验,本属个人所有。但将该技能固化而成之资料归属于谁,法律另划有界线。此一界线并非总能凭直觉把握,因而不乏并无恶意却越界之人。正因如此,细致说明经过、证明目的之不存在,才格外具有意义。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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