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支援机构与接收企业被追究促进非法就劳罪时|入管法73条之2与退去强制事由24条4号ヌ
2026/08/21
随着外国人才引进规模扩大,雇用一方与支援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报道日渐增多。近期亦有报道称,特定技能外国人登录支援机构的代表因涉嫌促进非法就劳而遭到逮捕。此类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之处在于:若支援机构或接收企业的董事、负责人本身持有在留资格,其在留资格本身亦会陷入危险。本文面向因此类嫌疑而成为侦查对象的当事人,以及突然接到家属被捕通知的亲属而写。
核心要点
- 促进非法就劳罪(入管法73条之2)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依同条第2款,雇用时怠于确认在留卡等资料者,不得仅以「不知情」为由免于处罚;但确无过失时不在此限。
- 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董事、负责人本人,入管法24条4号ヌ另行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其构造并不以刑罚轻重为要件。
- 因此,仅以争取缓刑判决为目标远远不够,此类案件应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 「确无过失」之举证,是贯穿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共同防线。
侦查如何展开
此类侦查多以入管局的查处,或以就劳外国人本人被查获为端绪。一旦启动,雇用合同、工资台账、考勤记录、面试往来记录、公司内部聊天记录等客观资料往往被一并扣押。当事人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若羁押获准,原则上再持续10日,延长后可达20日。羁押决定作出前的72小时内辩护人能否介入,对此后走向影响极大。
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通常并非「能否识破伪造在留卡」,而是「是否尽到确认义务」。录用时的确认流程、有无使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程序、发现可疑之处后的应对记录,均会直接成为认定故意与过失的材料。
外籍经营者与负责人面临的退去强制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ヌ将斡旋他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此处关键在于:同属24条4号,各细目的构造并不相同。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为要件,全部缓刑者被排除在外;而4号ヌ一类则不以刑罚轻重为要件。「只判罚金,所以在留没有影响」之理解,恰恰忽略了该细目的构造。
即便未至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第3款)审查中亦可能被指素行不良,导致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的更新不获许可。刑事处分之轻重,与在留结果并不必然成正比。
为何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多数辩护活动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然而在外国人案件中,纵使取得缓刑判决,丧失在留资格之结局仍屡见不鲜。故本所自起诉前阶段起,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构建辩护方针。具体而言,在羁押期间集中进行以下工作:收集整理录用时的确认记录、听取实际负责确认之员工陈述、与行业惯例作对比、提交显示嫌疑人参与程度之资料、与检察官面谈并递交意见书。
初期应把握的三点
- 讯问中享有沉默权。在记忆模糊之下随口称「确认或许不够严格」,此一句便可能直接导向过失之认定。
- 可请求派遣当番弁护士。但若欲把握后续全局,仍宜尽早选任通晓入管法构造之辩护人。
- 翻译质量左右结果。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并非站在当事人立场。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陪同会见、洽谈及讯问前的准备。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弁护士,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本所最大特色在于:松村弁护士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护士代行。
在促进非法就劳类型方面,本所曾承办如下案件:一名女性因冤案被指促进非法就劳而濒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诉讼正面质问责任主义之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此外,亦有当事人因婚姻与认领手续未完成而一度遭当局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在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之困难状况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1)。
刑事程序结束后,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提供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之一站式对应。
结语
在录用现场,人们常以为文件格式齐备即可。但此类案件所追问者并非文件外观,而是「确认」这一行为的实质内容。而能够最准确讲述其实质者,正是当时在现场亲自应对之人。趁记忆尚新与辩护人一同梳理事实,即是刑事与入管两条战线上的第一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于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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