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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也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入管法22条之4之构造与2026年8月公布之取消指导方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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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也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入管法22条之4之构造与2026年8月公布之取消指导方针草案

永住者也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入管法22条之4之构造与2026年8月公布之取消指导方针草案

2026/08/20

据报道,2026年8月4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了永住许可指导方针修订草案,以及永住者在留资格取消之指导方针草案,并启动意见公募程序。同月7日,亦有反对永住许可严格化立场之紧急集会举行。

永住者不设在留期间,亦无活动限制,是最为安定之地位。正因如此,不少人理解为「取得永住就再无后顾之忧」。本文即依条文梳理此一理解何处正确、何处须予修正。须先说明者,指导方针草案尚处意见公募阶段,最终内容并未确定;修正法之施行日期委诸政令,此点目前亦属未确认。

核心要点

  • 纵为永住者,若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仍属退去强制对象。
  • 在留资格之取消,限于入管法22条之4所定之事由。
  • 据报道,令和6年修法追加了针对永住者之取消事由,对象包括公租公课之不缴纳与一定之法令违反。
  • 取消程序设有意见听取(入管法22条之4第4项),保障程序上之防御机会。
  • 纵遭取消,亦未必立即被要求离境,是否可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将成为问题。

一 永住者与退去强制事由之关系

首须确认者:永住者之身份,并非免于适用退去强制事由之理由。入管法24条各号并未依在留资格种类而区别适用。

因此,永住者若因违反药物相关法令受有罪宣告,即该当同条4号チ;若受超过1年之拘禁刑实刑,则该当同条4号リ。惟永住者在日本之生活基础通常深厚,故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在留期间、家庭关系、生活实态等情事将获较重之考量(入管法50条5项各号)。

二 在留资格取消此一另一制度

与退去强制有别,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之取消。此制度针对取得在留资格之经过或其后之活动状况存在问题之情形,直接取消在留资格本身。同条1项各号列举了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以虚假申请取得在留资格变更等、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未申报而变更居住地等情形。

永住者属无活动限制之在留资格,故以「未从事活动」为由之取消,性质上原本不易成为问题。令和6年之修法,正为此带来变化。

三 令和6年修法与公布之指导方针草案

据报道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之资料,令和6年成立之修正法,就永住者追加了「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之情形」及「因一定之法令违反而受处罚之情形」作为取消事由。此次公布之指导方针草案,定位为呈现该等规定之运用基准。

对此修法,支援团体等表达强烈忧虑,认为其将使已在日本建立生活基础者之法律地位陷于不安定。永住者多已扎根日本社会、组成家庭、购置住房,事后推翻其地位之分量,与其他在留资格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本所始终抱持一项问题意识:对于退去强制、在留资格取消此类重大不利益处分,是否可仅凭客观事实之存在即一律判断?本所曾针对入管实务「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立场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之射程(案例D-2),根据即在于此。就以公租公课不缴纳为由之取消而言,「故意」此一要件在实务上究将如何认定、收入减少或疾病等情事可获考量至何种程度,本所认为将成为今后实务之最大争点。

四 程序上之防御机会

在留资格取消系行政机关所为之重大不利益处分。入管法22条之4第4项规定,欲为取消时,应事先对该外国人实施意见听取。于意见听取期日,可提出资料并陈述意见。

如何运用此一机会,将左右结论。自收到通知至期日之期间有限,须于其间整理事实关系、备齐资料,必要时迅速决定是否委任代理人。什么都不做便迎来期日,应予避免。

五 与刑事案件之衔接

永住者一旦成为刑事案件之当事人,影响将朝两个方向延伸:其一为有罪判决内容所生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其二为以法令违反为由之在留资格取消可能性。就此二者而言,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均属最为确实之防御。

「因为是永住者,一点小事动摇不了」之前提,在修法之后须予重新检视。反过来说,作为永住者之长期在留实绩、纳税状况、家庭状况等情事,若以适当方式呈现,即为强有力之防御材料。关键在于,不可错认呈现之场合与方法。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

入管手续方面,除正面争辩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其后获准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2)外,尚有于国籍国公证文件几近缺失之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经分析过往许可案例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1)。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永住者之地位,须历经漫长岁月方能取得。既然相关制度正在变动,准确掌握条文与运用基准便具有实际意义。若您认为此事可能关系到自己或家人,建议及早整理事实关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另,本文所述指导方针草案尚处意见公募阶段,最终内容与施行时期均未确定。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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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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