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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所以不影响在留资格」之误解|决定结论的不是有无前科,而是罪名与刑之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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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所以不影响在留资格」之误解|决定结论的不是有无前科,而是罪名与刑之种类

「初犯所以不影响在留资格」之误解|决定结论的不是有无前科,而是罪名与刑之种类

2026/08/20

咨询时常有人问:「这是第一次,也没有前科,应该不会影响在留资格吧?」若为日本人之刑事案件,是否初犯确实大幅左右量刑,故此种感觉自然而然。

然而,就外籍人士之在留资格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入管法所定之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有无前科为基准,而以「因何罪、受何种刑」决定结论。本文即依条文梳理此一机制。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各号之基准并非有无前科,而是罪名与刑之种类、轻重。
  • 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有罪者,纵为初犯亦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チ之退去强制事由。
  • 受超过1年之拘禁刑实刑者,纵为初犯亦该当同条4号リ(受全部缓刑者除外)。
  • 纵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存在在留期间更新不获许可之另一途径。
  • 初犯此一情事,恰恰在请求不起诉处分与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之场合才发挥作用。

一 入管法并未追问「是否初犯」

先看条文之构造。入管法24条4号チ将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宣告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其中既无刑之轻重限制,亦无缓刑之除外,更无「初犯」之例外。首次因持有大麻遭查获、受附缓刑判决者,依条文亦属该当。

另一方面,同条4号リ列举「受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并规定受全部缓刑宣告者除外。此号以刑之轻重与有无缓刑划线,不问罪名。

两相对照,构造差异一目了然。「是否初犯」此一要素,并未写入任何一号。因此,「初犯所以没问题」之说明,参照条文构造,只能说欠缺依据。

二 初犯在哪些场合发挥作用

话虽如此,初犯并非毫无意义,只是发挥作用之场合不同。

其一,是起诉与否之判断。检察官得斟酌犯情、犯人之性格、年龄、境遇及犯罪后之情况而不予起诉(刑事诉讼法248条)。无前科一事,于此判断中确实有利。而一旦获不起诉处分,即不构成「受有罪宣告」,4号チ与4号リ均无从适用。外籍人士之辩护应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理由正在于此。

其二,是已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时之在留特别许可判断。入管法50条5项规定应考量在留希望之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留状况、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及其他情事。无前科于素行评价中具有意义。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逐年公布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此等案例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适宜许可」之先例。若同类情事之案件既有许可实绩,却独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在欠缺合理理由之限度内,参照宪法14条1项之旨趣,存在疑问。

三 另一条途径:在留期间更新

纵未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亦不可安心。在留期间更新委诸法务大臣之裁量判断(入管法21条3项),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之指导方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考量要素。初犯且仅受罚金者,于更新场合遭不利评价之先例确实存在。

换言之,外籍人士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取决于「退去强制」这一入口问题与「更新」这一出口问题之双重关卡。仅凭「初犯」二字便认为两关皆可通过,实属危险。

四 那么应以何为目标

结论明快: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仅此而已。附缓刑之判决,对日本人而言已属充分成果,对外籍人士而言,则可能因罪名不同而意味着在留资格之丧失。尤以毒品案件为然,以缓刑为目标之辩护方针,自在留角度而言,目标设定本身即有错误。

初犯此一情事,须与和解、损害赔偿、更生环境之整备相结合,于羁押期间送达检察官,方能发挥力量。若待判决阶段才提出,对在留资格之效果便相当有限。

五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可行使沉默权。

宪法38条1项保障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己之供述。愈是初犯者,愈易因急于回家而作出不准确之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

欲在23日之有限时间内推进和解与资料收集,须自第一日即展开活动。

第三,确认翻译质量。

经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所作供述,伴随微妙措辞被固定为不利表述之风险。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

解决案例方面,包括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案例A-1);于国籍国公证文件几近缺失之困难状况下收集证据、经分析过往许可案例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1);以及正面争辩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其后获准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2)。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初次犯错一事,于日本刑事程序中确会受到斟酌。只是,该斟酌发挥作用之场所,位于判决之前——决定是否起诉之阶段。而自守住在留资格之角度而言,那里正是最大之分水岭。请勿因「初犯」而掉以轻心,及早咨询为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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