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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不懂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名怎么办|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之拒绝签名盖章权,以及事后仍可采取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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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不懂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名怎么办|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之拒绝签名盖章权,以及事后仍可采取之对策

在看不懂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名怎么办|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之拒绝签名盖章权,以及事后仍可采取之对策

2026/08/20

前往会见时,常有当事人表示「当时糊里糊涂,在一大堆文件上写了名字」。明明应经翻译宣读过内容,却想不起讲了什么;一心只想早点回家,于是照对方所说签了名。外国籍人士之刑事案件,往往即由此起步。

本文面向已经签名之当事人及其家属。结论是:已签名之笔录固然构成强有力之证据,但并非一切就此定案;同时,为避免继续留下不利记录,今日即可着手之对策确实存在。

核心要点

  • 在供述笔录上签名盖章并非义务,可以拒绝(刑事诉讼法198条5项)。
  • 有签名盖章之笔录,于公判中更易被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等)。
  • 纵已签名,仍可通过增删变更之申立、其后笔录之更正、公判中争执任意性与可信性等途径应对。
  • 经翻译之供述,存在译文偏差被固定于笔录之结构性风险。
  • 对外籍人士而言,笔录中之一句话,甚至可能影响退去强制事由之认定。

一 签名并非义务

讯问中制作之供述笔录,系侦查人员将所听取之内容整理成文。刑事诉讼法198条4项规定,应将制作之笔录向本人宣读或使其阅览,询问有无错误;本人提出增减变更之申立时,应将其记载于笔录。同条5项进而规定,本人陈述内容无误时得请求其签名盖章,但本人拒绝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签名盖章并非义务。无法认同即可拒绝。愈是不熟悉日本刑事程序者,愈常在不知此点之情况下签名,此即实情。

二 已签名之笔录分量有多重

坦率而言,分量甚重。有签名盖章之供述笔录,于公判中被作为证据使用之途径即被打开(刑事诉讼法322条1项等)。尤以承认对己不利事实之笔录为然,日后纵称「我当时不是那个意思」,法院亦未必接受。

特别是关于共谋有无、行李内容之认知等主观面之记载,一旦留于笔录,其后之一切辩解都可能被视为事后编造之托词。此即所谓「初期应对左右结果」之根据所在。

三 签名之后仍可采取之对策

其一,于其后之讯问中明确指出错误之处,并要求将该内容记载于笔录。纵与先前笔录说法不一,亦应一并说明前次为何如此陈述,将理由留存于记录,此事本身即有意义。

其二,可经由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入。将宣读之情形、翻译之有无与样态、讯问之时段与时长等情事趁记忆尚新时予以记录化,可成为日后于公判中争执任意性与可信性之基础。

其三,于公判阶段可争执笔录之任意性与可信性。若能认定存在长时间讯问、许以便利之约定、翻译不当等情事,笔录之证据价值即会减损。本所曾有委托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经彻底分析证据,并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之案例(案例A-1)。侦查阶段之记录,并非决定一切。

四 翻译这另一个陷阱

外籍人士之笔录须经翻译制作。然而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中文内部亦存在地域性表达差异。

「或许知道」与「虽不知道,但经人一说,本应起疑」——此二者在法律上正是区分未必故意有无之决定性差异,却可能在翻译过程中收敛为同一句日语。且笔录以日语制作,宣读亦经翻译进行,本人察觉偏差之机会极为有限。本所之所以在侦查机关翻译之外,另行配备为委托人本人服务之专属翻译,正是为因应此种结构性风险。

五 对外籍人士而言之另一层意义

笔录之记载并不止于刑事案件内部。一旦有罪,其内容亦将影响在留判断。受超过1年之拘禁刑实刑者涉及入管法24条4号リ;因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有罪者,则不问刑之轻重涉及同条4号チ。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入管法50条5项各号)亦会考量素行与案件经过。

另须指出者,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方式。本所曾针对此运作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之射程(案例D-2)。在刑事阶段将认知内容细致留存于记录,亦构成其后入管程序中主张之基础。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对应会见、协商与讯问场合。

解决案例方面,包括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案例A-1)、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遭再逮捕案件之全部不起诉处分(案例B-2),以及就退去强制事由争辩责任主义射程后获准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2)。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对已签名一事感到懊悔之人,首先想说的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但时间愈久,更正之说服力愈弱。纵使尚处于「不知道上面写了什么」之阶段,经由会见确认经过并逐步留存记录之工作,今日即可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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