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日本被捕,为何家里接不到通知|领事通报机制与中国国内家属最先该做之事
2026/08/20
「儿子在日本,已经三天联系不上」「听朋友说好像被抓了,可警方一点消息都没有」。居住在中国大陆之家属,时常以此种方式向本所咨询。
首先须说明者:日本警方并无向被捕外国人之家属直接联络之法律义务。接不到通知,未必意味着事态严重。但仅仅等待,消息不会自行送达。本文即梳理此一机制,以及家属今天就能着手之事。
核心要点
- 日本警方并无向被捕外国人之家属直接联络之法律义务。
- 被捕之外国人有权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并由领事会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
- 有共犯之案件可能被附加禁止会见之决定,家属会面受限,但辩护人仍可会见。
- 自逮捕至决定起诉与否,最长为23日。
- 纵使家属不在日本,亦可选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0条2项)。
一 为何接不到通知
日本刑事程序中,对被捕者家属之通知并无明确之法定义务规定。遭羁押时,法院会向本人指定之联络人发出通知,但该联络地址通常限于本人申报之日本国内联络方式。家属若居住海外,实际上不会收到通知。
此外,若本人表示「不希望家里知道」,侦查机关亦不会违背其意愿主动联络。因此,无法自「没有联络」一事推测案件之轻重。
二 领事通报机制
另一方面,外国人遭逮捕时,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经本人请求,其身柄拘束之事实应通报该国领事机关,领事得与本人会面并通信。日本侦查机关负有不迟延告知此项权利之义务。
然而实务上,亦存在告知延迟,或本人未理解制度意义而未提出请求之情形。辩护人会于会见时首先确认是否已获告知,必要时请求向领事机关通报。此一确认具有实际价值,因其可开辟经由领事馆使事实传达至家属之途径。
三 附加禁止会见决定之场合
有共犯之案件或否认之案件中,法官可能作出禁止会见等之决定(刑事诉讼法81条)。一旦附加该决定,纵为家属亦无法会面或通信。即使专程来日前往警察署窗口,亦不获准会面。
但辩护人不受此限制(刑事诉讼法39条1项)。因此,附加禁止会见之案件中,辩护人即成为连结本人与家属之唯一途径。本所亦多以随时向中国之家属报告会见内容之方式应对。此外,亦可提出请求,寻求部分解除禁止会见之决定,实务上确有获准之情形。
四 建立时间上之预期
在日本,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法官准许羁押者为10日,经延长最长合计20日,并须于该期间届满前决定是否起诉。合计而言,自逮捕至起诉与否之判断,最长为23日。
这23日决定其后之走向。对外籍人士而言,是否遭起诉并受有罪判决,直接关系在留资格之存续,因此能否于此期间内展开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之活动,具有决定性意义。若家属花一周才掌握状况,再花数日寻找辩护人,可用之时间便折损过半。
五 中国之家属今天能做之事
第一,家属亦可选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30条2项规定,嫌疑人之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得独立选任辩护人。纵使本人在日本、家属在中国,委任手续仍可推进。
第二,整理已知之信息。
姓名与出生年月日、在留资格种类、日本之住址、工作单位或学校、最后取得联络之日期时间、听闻之警察署名称。凑齐这些信息,确认身柄所在之可能性即大幅提高。
第三,若有话想转达本人,可托付辩护人。
纵已附加禁止会见之决定,仍可经由辩护人传达心意。关于讯问之应对,日本制度保障拒绝供述之权利(宪法38条1项),此点及早传达给本人亦有意义。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可对应与中国大陆家属之联络、陪同会见及各项协商。
解决案例方面,曾有特殊诈骗取款人多次遭再逮捕之案件,经细致之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案例B-2)。此外亦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办理经验(案例E-1)。刑事程序结束后若需办理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没有比联系不上之那段时间更令人不安。然而日本刑事程序有其固定之时间节奏,能做之事亦有定数。首先确认身柄所在,再经由会见掌握事实,一切自此开始。纵使远隔重洋,仍有着手之余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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