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邀去做街头招募或拉客之留学生请注意|迷惑防止条例、职业安定法与资格外活动之重叠
2026/08/20
2026年8月,日本有报道指出,因在闹市区从事街头招募(スカウト)行为而遭逮捕之大学生正在增加,警方呼吁不要因报酬优厚而轻易涉足。此一动向并不限于日本人学生,持留学在留资格者为补贴生活费而被搭话之情形亦不在少数。
留学生一旦涉入此类行为,问题并不止于刑事处分。因为在留资格所赖以成立之活动内容本身,将同时受到审视。本文即梳理此种双重意义。
核心要点
- 街头招募行为受各地迷惑防止条例禁止(东京都为该条例7条),违反者设有罚则。
- 若被评价为以使人从事有害公众道德之业务为目的而介绍职业,可能适用职业安定法63条2号,法定刑高达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
-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从事有报酬之活动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无许可者可能构成入管法73条之资格外活动罪。
- 若被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将成为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对象。
- 纵使刑事处分轻微,仍存在在留期间更新不获许可或在留资格遭取消之另一条丧失途径。
一 街头招募涉及哪些法律
首先,在路上向行人搭话并介绍其前往风俗店等之行为,受多数地方自治体之迷惑防止条例禁止。以东京都而言,「关于防止严重扰害公众之暴力性不良行为等之条例」第7条即规制所谓招募行为,违反者设有罚则。取缔现场通常先以该条例违反立案。
然而,视案情不同,亦可能适用更重之法律。职业安定法63条2号对以使人从事有害公众道德之业务为目的而实施职业介绍等之行为,规定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之重刑。若属有组织、持续性、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反复介绍者,即会检讨适用此一构成。法定刑下限为1年以上一节,对后述在留影响具有不容忽视之意义。
二 留学生另须面对之问题
留学在留资格系为在日本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而授予(入管法别表第一之四)。从事有报酬之活动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入管法19条2项),纵已取得许可,原则上亦附有每周28小时以内之时间限制,以及不得从事风俗营业相关工作之内容限制。
因此,若因招募行为获取报酬,其本身即可能构成资格外活动。无许可而从事有报酬之活动者,构成入管法73条之资格外活动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被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更将依入管法24条4号ハ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三 刑事处分轻微亦可能失去在留资格
此处最易被误解。纵使以条例违反罚金终结,或以起诉犹予(不起诉之一种)收场,在留问题仍独立存续。
其一,在留期间更新委诸法务大臣之裁量判断(入管法21条3项),在留资格变更、更新之指导方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要素。纵处分轻微,有风俗相关查获纪录一事,实务中确有于更新场合造成不利之先例。其二,若未继续学业之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尚有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5号之在留资格取消途径。羁押期间拖长以致丧失学籍时,此一问题即会现实化。
换言之,「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之入口问题,与「在留期间更新能否获准」之出口问题,属不同层次,仅凭其中一方之预测无法安心。
四 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之理由
据上,此类型案件之目标同样明确。遭起诉并留下有罪纪录本身,即会在更新场合造成不利。故应于起诉前阶段具体呈现参与期间、报酬实态、于组织中之位置、招募之样态等情事,请求作出不起诉处分。
尤其留学生因被搭话而短期参与之案件,以客观资料证明欠缺常习性与组织性甚为有效。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学校说明,就维持学籍而言亦为极其重要之判断。
五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有拒绝供述之权利。
宪法38条1项保障不受强迫作出不利于己之供述。就「向何人介绍多少人」一节,在记忆模糊之下逐一计数作答,应予避免。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
在学者之羁押期间直接关系学籍。值班律师(当番弁护士)制度虽可利用,但涵盖对学校应对在内之活动,选任私人委托之辩护人较为实际。
第三,确认翻译之准确性。
此类型案件常以招募言辞之语感为争点,翻译准确与否将左右结论。由辩护人一方确保翻译,意义重大。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解决案例方面,曾有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取款行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之经过与主观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年轻人被置于组织末端使用之结构,与招募案件亦有共通之处。入管手续方面,另有于困难状况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例(案例D-1),以及利用国际通讯手段之案件中与侦查机关协作应对之案例(案例F-1)。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以短期打工之心态开始之事,有时会演变为同时动摇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之局面。反之,若能准确呈现参与之实态,结果亦有改变之余地。无论是在被搭话之阶段,或已被询问情况之阶段,均请先行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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