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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海关查获毒品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之辩解、未必故意,以及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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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海关查获毒品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之辩解、未必故意,以及在留资格

机场海关查获毒品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之辩解、未必故意,以及在留资格

2026/08/20

2026年8月,关西国际机场自随身行李中查获约21公斤兴奋剂,一名外籍男性遭逮捕并起诉。据报道,此为该机场随身行李携带量之历来最大规模。机场查获对包括中国籍在内之众多外籍人士而言,均属可能实际发生之情形,本所亦反复接获「只是受人之托帮忙带行李」之咨询。

此类型案件之争点,几乎无一例外集中于一点:本人对行李内容究竟知悉到何种程度。本文即梳理此一认知问题,以及一旦有罪对在留资格之影响。

核心要点

  • 以营利目的输入兴奋剂者,法定刑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兴奋剂取缔法41条2项),并可能并科罚金。
  • 同时可能构成关税法上之禁制品输入罪(关税法109条)。
  • 「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之辩解,将以未必故意之有无形式受到严格审查。
  •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24条4号チ,不问刑之轻重与有无缓刑,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毒品案件正是必须以不起诉处分、无罪为目标,而非以缓刑为目标之类型。

一 刑事程序与法定刑

以营利目的输入兴奋剂者,法定刑为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得视情节并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兴奋剂取缔法41条2项)。纵未认定营利目的,亦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同条1项)。此外,亦可能依关税法作为输入禁止货物之行为受处罚(关税法109条)。数量庞大之案件属裁判员裁判对象,至判决须耗费长时间。

身柄方面,通常于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24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最长羁押20日。若怀疑存在共犯,多会附加禁止会见之决定,家属会面因而受限。此期间内,仅辩护人可与本人自由会见。

二 「不知情」是否行不通

结论是:有些场合行得通,有些场合行不通。法律上,成立故意并不要求确知,只须认识到行李中「可能装有违法药物」,仍不以为意而携带,即所谓未必故意即已足够。此点最易被误解。

侦查机关会以报酬异常之高、渡航路线之不合理、行李交接之样态、通讯软件往来记录、海关检查时之言行等间接事实层层堆叠,推认未必故意。前述报道中即具体描述了检查当时之情状。反之,辩护一方亦可就受托经过、报酬之行情水准、旅行目的、无从确认行李内容之情由等,连同客观材料一并提出。本所曾有委托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经彻底分析证据,并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案例A-1)。故意之推认,并非不可动摇之前提。

三 毒品案件特有之在留风险

对外籍人士而言,毒品案件之待遇与其他罪名截然不同。入管法24条4号チ将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宣告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其中既无刑之轻重限制,亦无缓刑之除外规定。换言之,纵为罚金,纵为附缓刑之判决,亦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此点与4号リ之构造根本不同。后者以「超过1年之拘禁刑」为数量要件,并将全部缓刑之情形除外。各号构造互异之事实,对外籍人士辩护方针之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只要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说明,在毒品案件中尤其危险,原因即在于此。

四 故以不起诉处分、无罪为目标

据此,外籍人士毒品案件之辩护,自起诉前阶段即应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遭起诉后则以无罪为目标。以缓刑为目标之辩护方针,从委托人在留资格之角度而言,可谓目标设定本身即有错误。

具体而言,应于羁押期间收集与受托经过、报酬相关之客观资料,就能否自行李外观与重量认识其内容一节构建合理说明,并以意见书形式提交检察官。对扣押之通讯记录解析结果,亦须由辩护一方亲自查核。

五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考虑行使沉默权。

海关检查现场与逮捕直后,人在动摇之中易作出不准确之说明。宪法38条1项保障拒绝供述之权利。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定方针,较为稳妥。

第二,立即选任辩护人。

此类型案件常附加禁止会见之决定,家属了解状况之唯一途径即为辩护人。值班律师(当番弁护士)制度亦可利用,但持续之活动请考虑选任私人委托之辩护人。

第三,可要求通知领事。

遭逮捕之外国人有权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并由领事会见(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实务上亦有告知延迟之情形,须予确认。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本人服务。

毒品案件方面,除前述取得无罪判决之案例(案例A-1)外,尚有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办理实绩(案例E-1)。万一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本所亦将基于曾正面争辩「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须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经验予以应对(案例D-2)。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手续,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以单一窗口一并对应。

结语

对外籍人士而言,毒品案件意味着刑罚之重与在留之失同时来袭。正因如此,就「对行李内容知悉到何种程度」这一点,必须自最初阶段起,依事实准确地层层累积说明。家属若接获机场逮捕之通知,建议尽早安排辩护人前往会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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