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习单位失踪后因侵入空屋被捕|侵入住宅、盗窃与非法滞留之双重立案该如何应对
2026/08/20
2026年8月19日,有报道称三名越南籍男性因以烧破玻璃之手法侵入空置房屋而遭逮捕。据报道,三人均以技能实习生身份来日,其后辞去工作,处于超过在留期限之状态。相同结构亦见于中国籍之前技能实习生、前留学生,本所亦持续接获同类咨询。
此类型案件之特征,在于财产犯罪嫌疑与入管法违反嫌疑同时成立。对当事人而言,纵使起因于「失去工作、生活困顿」,在程序上仍将作为两个各自独立之问题推进。家属最初感到混乱之处,正在于此。
核心要点
- 侵入住宅罪(刑法130条前段)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盗窃罪(刑法235条)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纵为空置房屋,若属他人看守之宅邸或建筑物,仍可能成立侵入罪。
- 非法滞留系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不论刑事处分结果如何,均独立推进。
- 自实习实施机关失踪之经过本身,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可能构成重要情事。
- 刑事处分之预测与入管程序之预测须分别建立,辩护人自始即应同时纳入视野。
一 两套程序同时推进之结构
首先须理解者,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别在不同机关、由不同人员、依不同基准推进。刑事程序就侵入住宅、盗窃等个别行为,依证据判断罪责。入管程序则只要存在超过在留期限而滞留之客观事实,即依入管法24条4号ロ启动退去强制手续。
因此,纵使盗窃嫌疑获不起诉处分,亦不等于已确定可留在日本。反之,刑事程序进行期间不会移交入管,如何运用此段时间,将大幅左右日后在留特别许可之可能性。
二 侵入空屋之法律梳理
侵入住宅罪处罚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宅、他人看守之宅邸或建筑物之行为(刑法130条前段)。纵使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若所有人或管理人上锁并定期巡视加以管理,仍可能被认定为他人看守之宅邸。故仅以「没有人住」之认知,无法否定侵入罪之成立。
另一方面,多人参与之案件中,何人对何处房屋、参与至何种范围,未必明确。侦查机关往往倾向将一连串被害整体构成为一案。逐件切分参与之有无与样态,既影响量刑,亦直接关系后述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
三 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之影响
处于非法滞留状态者,仅此一点即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若另受超过1年之拘禁刑实刑判决,亦符合同条4号リ。惟4号リ设有除外规定,受全部缓刑宣告者不适用。
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后,最后关口为在留特别许可。此处综合考量在日期间长短、家庭关系、发觉经过系自行申报或遭查获、素行,以及人道上须予考量之情事(入管法50条5项各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逐年公布许可与不许可案例,此等案例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适宜许可」之先例。若同类情事之案件既有许可实绩,却独对本案作出不同处理,在欠缺合理理由之限度内,参照宪法14条1项所定法律面前平等之旨趣,存在疑问。
四 为何以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素行为重要考量因素,而刑事处分内容将直接反映于素行评价。遭起诉并受有罪判决,与仅止于不起诉处分,入管程序之起点截然不同。因此,此类型案件中,首先应于起诉前阶段推进损害赔偿与和解,准确呈现参与程度,请求作出不起诉处分。
「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之说明,并未建立在入管法24条各号构造之上。本所自刑事程序初期即将退去强制手续一体纳入视野,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构建辩护方针。
五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可行使沉默权。
讯问中可拒绝供述(宪法38条1项)。尤其在被追问有无余罪之场合,记忆模糊之下作答,可能导致承担并未参与之被害。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
依值班律师(当番弁护士)制度,逮捕后可免费请求律师到场一次。其后之持续活动,请考虑选任私人委托之辩护人。
第三,注意经翻译之供述是否准确。
经侦查机关翻译人员制作之笔录,微妙措辞易被固定为不利表述。由辩护人一方自行安排翻译,意义正在于此。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可对应会见、协商与讯问场合。
入管手续方面,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并起诉之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于国籍国公证文件几近缺失之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分析过往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另有女性遭认定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遣返之案件,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之射程,其后获准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2)。此外亦有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案件,经综合主张主观情事而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手续,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离开实习单位后生活困顿之背景,并非减轻罪责之万能理由。然而,将包含此等经过在内之情事连同证据准确传达,对刑事处分内容与其后在留判断均有意义。在两套程序同时推进之此类案件中,及早绘出整体蓝图至关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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