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特殊诈骗取款人而被逮捕|「匿名流动型犯罪团伙」案件中共谋范围之争与在留资格
2026/08/20
2026年8月,日本北陆地区某市街道上,一名50多岁男性遭三名男子抢走现金约200万日元,警方以抢劫嫌疑逮捕三名中国籍男子。据报道,被抢走之现金系特殊诈骗所骗取之钱款,被害男性本人亦因诈骗嫌疑遭到逮捕。警方将此案视为匿名流动、临时聚散之犯罪团伙所为,正在展开侦查。
此类案件中,在现场实际收取或夺取现金之实行者,往往包括年轻之外国籍人士。家属突然接到「因抢劫被捕」之通知,在完全不明状况之下赶赴日本者亦不在少数。本文面向此类当事人与家属,梳理该类型案件之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影响。
核心要点
- 抢劫罪(刑法236条1项)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欲获缓刑须经酌量减轻将刑期降至3年以下。
- 造成他人受伤者构成抢劫致伤罪(刑法240条前段),法定刑为无期或6年以上拘禁刑,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 若被判处1年以上(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即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匿名流动型犯罪中,实行者常不知「运送何物」「是否合意使用暴力」,共谋范围与故意内容成为最大争点。
- 欲守住在留资格,辩护目标不应设定为缓刑,而应以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一 该类型案件之刑事程序
抢劫嫌疑之羁押,相较其他财产犯罪更易长期化。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提出羁押请求,法官准许后羁押10日,经延长最长合计20日。共犯多人之案件,侦查机关常将案件分割,逐次实施再逮捕,实际羁押期间可长达数月。
若遭起诉,抢劫罪按通常刑事审判程序审理;若被害人受伤则构成抢劫致伤罪,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此类案件须经公判前整理程序,自起诉至判决耗时半年至一年亦属常见。
二 外国籍人士特有之在留风险
抢劫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刑法236条1项)。全部缓刑仅能适用于3年以下拘禁刑(刑法25条1项),故欲获缓刑,须经酌量减轻(刑法66条、71条、68条3号)将刑期降至3年以下。换言之,此类型案件中「能否取得缓刑」本身即为极高门槛。
若被判处超过1年之拘禁刑实刑,即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该号设有除外规定,受全部缓刑宣告者不适用。但此仅意味免于退去强制,其后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法务大臣之裁量判断(入管法21条3项)仍会审视素行,实务中确有更新不获许可之先例。持留学在留资格者,若因长期羁押丧失学籍,尚须面对入管法22条之4第1项5号(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之在留资格取消问题。
三 共谋范围与故意内容方为真正争点
匿名流动型团伙之实行者,多经社交软件或通讯软件短期召集,既不知指示者姓名,亦不明案件全貌,即被派往现场。此种结构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抢劫罪之成立,须有以暴行或胁迫夺取财物之共谋与故意。
例如,被告知「只是去向纠纷对方取回物品」而同行者,能否认定其对暴行亦有合意?现场他人突然施加暴行时,是否须对该结果负责?此类判断,须结合通讯记录、报酬约定内容、自集合至实施之时间经过、现场分工等客观材料,逐一解读方能得出。若侦查阶段留下一份「我想大家本来就是要去抢」之含糊笔录,日后公判中欲推翻极为困难。
本所认为,此种故意与过失之讨论,不应仅止于刑事案件之内。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方式,本所曾就此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之射程所及。在刑事阶段细致争辩故意内容并留存记录,亦构成日后入管程序中主张之基础。
四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外国籍人士之刑事辩护,不应将取得缓刑判决设为最终目标。如前所述,缓刑亦可能导致在留期间更新不获许可,身柄亦可能移交入管而遭收容。因此,在决定是否起诉之前,即羁押期间之内,向检察官出示共谋不存在或角色从属性之具体材料,请求作出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此类型案件中,被害人本身涉嫌参与特殊诈骗时,损害赔偿与和解之架构亦与通常案件不同。正因如此,准确把握案件结构,设计向检察官提出何种主张、按何种顺序提出,往往左右最终结果。
五 初期应对之三个要点
第一,可行使沉默权。
日本刑事程序中,嫌疑人有权拒绝供述(宪法38条1项、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尤其在共谋有无为争点之案件中,记忆模糊之下签署之笔录,日后将长期不利。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
依值班律师(当番弁护士)制度,逮捕后可免费请求律师到场一次。若需持续之辩护活动,请考虑选任私人委托之辩护人。
第三,翻译质量左右结果。
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精通法律用语。共谋有无此类微妙语感,极易在翻译过程中被固定为不利表述。
六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自初次会见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解决案例方面,曾有特殊诈骗取款人(受け子)多次遭再逮捕之案件,经细致之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案例B-2)。此外亦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国际报道之重大案件之办理经验(案例E-1)。入管手续方面,曾于国籍国公证文件几近缺失之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成功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合作之行政书士一并对应。
结语
被告知「只是去取个东西」而站上现场之人,与策划暴行之人,责任轻重并不相同。能否在记忆尚新之时,以准确之语言将此差异留存于记录,将同时左右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家属接获逮捕通知之阶段,建议首先通过会见确认事实经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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