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赶出日本一次,究竟多少年不能再入境|逐号解读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
2026/08/17
「听说五年就能回去」「不对,是十年」「涉毒的话一辈子都别想」。受过退去强制者及其家属所转述之说法,常常互相矛盾。
出现分歧实属必然,因为入管法5条1项之上陆拒否事由,各号之立法旨趣与期间设定方式全然不同:有些号并未设定期间,有些号为5年,有些号仅1年。对「几年」这一提问,并不存在单一答案。本文即逐号梳理其结构。
核心要点
- 上陆拒否事由分为两类:未设期间者,与设有期间者。
- 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之经历(5条1项4号),以及因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受刑之经历(同项5号),均属未设期间之拒否事由。
- 基于退去强制经历之拒否(同项9号),首次退去强制原则为5年,其余为10年。
-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缩短为1年(同项9号ニ)。
- 若存在无法等待期间届满之情事,尚有请求上陆特别许可(同法12条1项)与上陆拒否特例(同法5条之2)之路径。
未设期间之上陆拒否事由
首先须掌握者,乃存在与退去强制经历无关而独立运作之拒否事由。
入管法5条1项4号规定:因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国家之法令而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拒绝其上陆。此处并未附加期间限制。换言之,无论自判决之日起经过多少年,该事由依然存在。惟因政治犯罪受刑者不在此列。
同项5号列举: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刑者。此号不问刑之轻重,纵为罚金,纵附缓刑,亦告该当;且同样未设期间。药物案件对外国人意义极为沉重,不仅体现于退去强制之场面(同法24条4号チ),在上陆之场面亦复如是。
此外,涉人口贩运者、曾从事与卖春相关业务者、违反枪炮刀剑类管制者,同样设有未附期间之拒否事由。
基于退去强制经历、设有期间之拒否事由
同项9号规定:受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者,于一定期间未届满前拒绝其上陆。实务上常见之区分如下。
首次退去强制者,即在该次离境之前既未受过退去强制、亦未依出国命令出境者,自离境之日起5年。
第二次以后受退去强制者,则自离境之日起10年。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为1年。出国命令制度容许符合一定要件之非法残留者不经收容而自行离境,作为交换,其上陆拒否期间大幅缩短。5年与1年之差距绝非细微,正因如此,在被摘发之前、仍符合要件之时点考虑主动出头,具有现实意义。
另须留意,因曾被拒绝上陆之经历本身亦设有1年之拒否期间;若数项事由重叠,须就各项期间分别检讨。
无法等待期间届满时
家人在日本、事业据点在日本、须在日本接受治疗。现实中,无法等待期间届满之情事并不少见。
此时有两条路径。
其一为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12条1项规定: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特别许可上陆之情事时,得许可其上陆。此项须在上陆审查中被认定该当拒否事由之后,经特别审理官之口头审理而请求。
其二为上陆拒否之特例。同法5条之2规定: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外交上之考量、人道上之顾虑或其他特别情事时,就一定之上陆拒否事由,得视为不该当该事由。此为自签证申请阶段即请求适用之方法。
两者均属行政广泛裁量之下之判断,无从保证结果。惟既然判断框架已然确立,即可据以组织主张与资料:在日本之家族关系实态、导致退去强制之情事性质、其后期间内之生活状况、防止同类事态再度发生之具体担保。将上述各项与已公布之既往许可案例相互对照而呈现,正是此项工作之要领。
未设期间之拒否,与宪法视角
未设期间之上陆拒否,其制度效果相当沉重。对于在日本育有配偶与子女者而言,此项效果足以使家庭生活之延续本身陷入困境。
就此,本所所持立场为:纵属行政裁量被认为宽广之领域,其行使仍须服从比例原则,并应与家庭生活之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7条、23条)及个人之尊重(宪法13条)作调和解释。与此同时,通过与行政自身所公布之既往许可案例相对照,论证「无合理理由而作出不同处遇」在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之下存在问题,亦为实务上行之有效之方法。
再者,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本身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运作是否妥当,作为责任主义射程之问题,讨论至今仍在继续。此项论点正是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长期正面追问者,应定位为仍在进行中之议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入管手续之解决实绩方面,本所曾办理一例:某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并遭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本所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手续,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付之阙如之状况下收集有利资料,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后,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另有一例:某女性被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在留资格之更新与变更,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要准确回答「几年能回来」,须自确定究竟该当何号开始。若把号数弄错而白白虚耗光阴,殊为可惜。关于本人或家属之状况,欢迎自事实关系之梳理开始咨询。
另须提醒,各号之细节可能因修法而变动,实际办理手续时,请确认当时之条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