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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中国就没事了」是一种误解|公诉时效会停止,上陆拒否事由则会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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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中国就没事了」是一种误解|公诉时效会停止,上陆拒否事由则会留下

「回中国就没事了」是一种误解|公诉时效会停止,上陆拒否事由则会留下

2026/08/17

正在以非羁押方式接受捜査,或仅被问询过一次便再无下文。处于此种状态者,有时会想:「干脆回国算了,日本那边的案子自然就消失了吧。」身处不安之中,会如此设想,实属人之常情。

然而,此种理解与日本制度之设计相去甚远。恰恰相反,选择回国往往会把此后之选项压缩到最窄。本文即依条文逐一说明其中缘由。

核心要点

  • 犯人身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刑事诉讼法255条1项),故无法期待以时间流逝换取解决。
  • 已签发逮捕状者,可能成为护照返纳命令与国际通缉之对象。
  • 试图再次入境时,可能于机场被拘束人身,因个人识别信息可确定同一人。
  • 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依入管法5条1项4号将被拒绝上陆。
  • 趁案件尚处非羁押阶段,经由辩护人推进自首式出头、和解与意见书提交,方能保有较高之不起诉可能性。

身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并不前进

刑事诉讼法250条依罪之轻重规定公诉时效期间;期间届满后,原则上即不得起诉。

惟同法255条1项规定:犯人身在国外者,其在国外之期间,时效停止进行。因此,离开日本期间,时钟始终停摆。无论过去多少年,一旦回到日本,时效即自出境之前之状态继续计算。

该规定旨在杜绝一走了之之侥幸,并不限于外国人适用。「等十年就消失了」这一前提,本身即不成立,敬请首先理解此点。

已签发逮捕状会发生什么

若逮捕状已签发而所在不明,即成为通缉对象。护照法19条1项4号规定,于一定情形下外务大臣得命令返纳护照;就日本护照而言,该制度将实际运作。

外国籍者则可能经由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国际通缉。不过,该项通缉并不当然导致在外国被拘束人身,其效果取决于各国制度与运作,本文无意就此作出断言。惟须指出:既然日本入管当局与捜査机关之间共享信息,在再次入境日本之场面,通缉之存在必将被确实掌握。

再次入境时会发生什么

上陆审查时须提供指纹等个人识别信息(入管法6条3项)。纵使更改姓名拼写,或改用他国护照,仍设有确定同一人之机制。

其结果是:可能在机场审查阶段即被拘束人身,并直接移交捜査机关。当数年之后因家中婚丧嫁娶,或因事业所需而不得不赴日之时,此项问题便会成为现实。

再者,入管法5条1项4号规定:因违反日本国或日本国以外国家之法令而曾被处1年以上拘禁刑者,拒绝其上陆。该规定属未设期限之上陆拒否事由,与基于退去强制经历之5年或10年上陆拒否(同项9号)在结构上并不相同。

非羁押阶段能够做什么

以非羁押方式接受捜査之阶段,实为选项最为宽裕之时期。因未被拘束人身,得以推进与被害人之和解,亦可一面维持工作或学业,一面呈现生活之安定。

此期间辩护人所为之活动大致如下:首先,向检察官与警察确认捜査进展,掌握处分之预期;其次,在有被害人之案件中进行和解交涉,力求取得书面宥恕意思;再次,于处分决定之前,向检察官提出请求不起诉之意见书。外国人案件中,该意见书须正面陈述对在留之影响。

若对出头要求置之不理而径行出境,上述机会将尽数丧失;不仅如此,还会被评价为具有逃亡之虞,日后一旦被拘束人身,于勾留与保释之判断上均形成不利。

对外国人而言,不起诉之意义更为沉重

若为日本人之案件,以罚金或缓刑收场后回归日常生活者亦不在少数。但外国人另叠加在留问题。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互异:例如4号チ所列药物相关之罪,不问刑之轻重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则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

因此,若辩护方针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将出现无法守住委托人生活之场面。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乃外国人刑事辩护之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就跨境案件,本所曾办理海外社交平台侮辱被害一案,经由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之捜査,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亦累积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国内外广受报道案件之处理实绩。

在取得不起诉处分方面,本所曾办理一例:某人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以彻底之讯问应对与对不当讯问之抗议,使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在入管局面,另有一例:某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并遭起诉,本所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后,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回国这一选择,或许能使人暂时远离眼前之不安。然而在制度上,该案件并不会终结,反而会招致与日本之关系被长远切断之结果。若尚处非羁押阶段,可打之牌仍然众多。请在事态启动之前先行咨询一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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