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第三国国籍后,在日本之在留将如何|多本护照之处理、申报义务,以及换了国籍也不会消失之上陆拒否期间
2026/08/17
投资入籍,或于第三国归化。近年来,中国籍人士取得他国国籍之咨询日渐增多,动机各异:或出于事业需要,或图往来便利。
然而就日本入管法而言,国籍变更之意义,与其说是「获得新身份」,不如说是「产生了必须申报之事实」。报道中亦有此类案例:某位出身中国之人士取得第三国国籍后,在日本境内被指作出虚假申报,并以入管法违反被立案。
核心要点
- 依日本入管法,「外国人」指不具日本国籍者(入管法2条2号);纵有多重国籍,其在日在留仍以入境时所用护照为基础处理。
- 依中国国籍法9条,自愿取得外国国籍之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点须在日本一侧手续之前先行厘清。
- 在留卡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者,须于14日内申报(入管法19条之10)。
- 虚假申报除可能导致在留资格取消(同法22条之4)外,亦可能作为刑法上之犯罪被立案。
- 曾受退去强制者之上陆拒否期间,不因更换国籍而消灭,因个人识别信息可确定同一人。
多重国籍者依何国籍处理
日本入管法一律将不具日本国籍者视为「外国人」。纵有多重国籍,在日手续仍以上陆时所用护照及据此取得之在留资格为基础推进。视场合交替使用两本护照,在程序上只会带来混乱与疑义。
此处尤须留意中国国籍法之架构。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法9条规定:定居外国之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故自取得第三国国籍之时点起,中国护照之效力即可能生出问题。在日本一侧之在留手续之前,须先行整理此点者,并不少见。
怠于申报会有何后果
中长期在留者于在留卡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于14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入管法19条之10)。国籍・地域栏正属此类记载事项。
怠于申报者,除可能受罚则外,日后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之审查中,手续履行状况亦将被消极评价。更为严重者乃虚假申报:若被认定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即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同法22条之4第1项1号、2号)。
住民票方面亦会衍生问题。就并未实际居住之处所申报迁入者,除违反住民基本台帳法外,尚可能以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及同行使(刑法157条1项、158条1项)被立案。该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一旦判处实刑,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即被正面提出。
换了国籍,上陆拒否期间照样承继
咨询中误解最多者,正在于此。常有人询问:「以前之国籍曾被退去强制,若持另一国护照,是否就能入境?」
结论是否定之。入管法5条1项9号规定:受退去强制者,自离境之日起一定期间(原则5年,特定情形10年)拒绝其上陆。该效力归属于个人,而非护照或国籍。上陆审查时须提供指纹等个人识别信息(同法6条3项),纵使姓名与国籍改变,仍设有确定同一人之机制。
再者,隐瞒曾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之经历而试图上陆者,将被评价为上陆申请中之虚伪陈述,后果更为严重。正因有既往经纬,更应正面履行手续,必要时探讨请求上陆特别许可之路径。
初动三项要点
其一,以客观资料确定取得国籍之事实与时点。宣誓之日、证书签发之日、旧国籍丧失效力发生之日,其意义各不相同。
其二,察觉申报逾期后之应对。与其掩盖逾期本身,不如说明经纬并尽速申报;此举将左右其后审查之评价。
其三,捜査启动后之供述。关于国籍、住所、出入境经历之提问,本身即直接关系犯罪之成否。切勿仅凭记忆作答;在能够核对资料之前保留答复,同样属于正当权利之行使。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并累积跨境案件之处理经验,涵盖国际诉讼之管辖与准据法问题、外国判决之承认,以及与当地律师之协同。
在涉及在留之案件方面,例如:某位以观光目的赴日之咨询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并遭起诉;在国籍国公文书几近付之阙如之困境下,本所收集有利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最终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在国际案件方面,本所曾办理海外社交平台侮辱被害一案,经由日本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之捜査,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本所亦有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国内外广受报道案件之处理实绩。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在留资格之更新与变更,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国籍变更乃身份关系上之重大事实变动。日本之在留制度以准确申报此项变动为前提而设计,一次申报之延误,足以留下长远影响。若在手续上有所迟疑之时即行咨询,可选之路仍然宽裕。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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