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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交平台招聘启事开始之非法就劳|入管厅强化情报收集,以及雇主与劳动者各自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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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交平台招聘启事开始之非法就劳|入管厅强化情报收集,以及雇主与劳动者各自之风险

从社交平台招聘启事开始之非法就劳|入管厅强化情报收集,以及雇主与劳动者各自之风险

2026/08/17

微信群、小红书帖子,或是日文求职软件。如今找工作之入口几乎已全面转向线上。「不问签证」「日结」「无需身份证明」。这些简短字句,正不断吸引刚刚赴日者,以及在留期限逼近、心怀不安者。

据报道,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表明方针:将强化对社交平台上非法滞留者相关信息、违法就劳招募以及在留资格伪造信息之收集与分析。换言之,摘发之端绪正从既往之举报与现场临检,扩展至线上留下之痕迹。

核心要点

  • 与在留资格不相符之收入活动即属资格外活动,依入管法73条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若被明确认定为专事资格外活动,可能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ハ之退去强制事由。
  • 雇用外国人一方可能因不法就労助長罪(入管法73条之2)承担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之沉重责任。
  • 社交平台上之往来即使删除亦可能被复原,并成为推认雇主与劳动者双方认识状态之证据。
  • 「我不知情」之辩解纵在刑事程序中被接受,入管手续仍适用另一套判断框架。此正是本所长期正面追问之论点。

劳动者一方之风险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须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8小时。超出此限度工作,或未取得许可即行工作,均构成资格外活动。入管法73条对此规定1年以下拘禁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更为沉重者乃入管法24条4号ハ。该号以「被明确认定为专事资格外活动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纵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依该号单独推进退去强制手续之情形亦属可能,敬请预先理解。

在留期限已过者从事工作,则不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与资格外活动两者同时成立。此时须在退去强制手续中请求在留特别许可,而其判断将综合考量在日期间、家族关系、素行、发觉经纬等情事(同法50条5项)。

雇主一方之风险

雇用外国人一方之责任远超一般想象。入管法73条之2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等,可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此罪在实务上极为重要之一点在于其结构:经令和元年修法后,除能够证明并无过失者外,难以免于处罚。换言之,仅以「看过在留卡,但没看出是伪造」为由并不充分,须客观呈现究竟以何种方式完成了确认。

若外国人本人身处经营者或店长之位置,因此罪受罚将直接连结至在留资格之丧失,因为一旦有罪,入管法24条4号ヌ之退去强制事由即被正面提出。

线上痕迹成为证据

在摘发实务中,扣押手机之解析占据核心地位。招聘帖截图、群内招募消息、薪资往来、接送碰头地点之指示,皆可作为推认当事人认识状态之材料。

已删除之消息被复原并不罕见。纵使自身终端已清除,对方终端或云端备份中仍可能留存。此处尤须留意:被评价为湮灭证据之行为,将构成支撑勾留必要性之情事,往往使人身拘束进一步延长。

「我不知情」能走多远

刑事案件中,故意之有无始终是主要争点。招聘内容、薪资水准、支付方式、有无核对身份等情事,均将成为推认认识状态之依据。

问题在于其后。入管实务长期沿袭之运作是: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不以故意过失之有无为要件。亦即,纵在刑事程序中争取故意不存在而获无罪,入管手续仍可能仅凭客观事实认定该当退去强制事由。

此种运作将作为行政处分之退去强制与刑事责任加以切割,然其中包含一项宪法论与行政法论之根本问题:责任主义之射程究竟应及于行政处分至何种程度。本所松村大介弁护士曾在不法就労助長案件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亦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项论点至今仍在讨论之中,但其实务结论十分明确:自刑事阶段即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并保存该过程中所得资料,正是日后入管手续中各项主张之基础。

初动三项要点

其一,行使沉默权。对「从何时开始」「每周几小时」「时薪多少」等提问,切勿以概数作答;该概数将被用于认定专事性。

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资格外活动案件中,入管程序有时先于刑事处分启动,故须具备可同时设计两条战线之体制。

其三,翻译之质量。「打工」「帮忙」「老板」等词,在译入中文时之取舍不同,将使责任归属之印象产生极大变化。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就本文所涉类型,本所曾办理一例:某女性遭冤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之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实属前所未有之成果。另有一例:某人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并遭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既往许可案例,最终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本所亦曾为一名被指参与特殊诈欺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主观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线上招聘带来便利,同时留下痕迹。既然摘发手法正在改变,应对之设计亦须随之改变。若您正身处与上述情形相仿之处境,在事态启动之前先行咨询,乃保留最多选项之方法。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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