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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句「是对方先动手」就能无罪吗|职场伤害与杀人未遂案件中之正当防卫及其对在留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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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句「是对方先动手」就能无罪吗|职场伤害与杀人未遂案件中之正当防卫及其对在留之影响

说一句「是对方先动手」就能无罪吗|职场伤害与杀人未遂案件中之正当防卫及其对在留之影响

2026/08/17

与同事之口角骤然升级为暴力。以技能実習、特定技能身份赴日者之案件中,此类咨询屡见不鲜。宿舍空间狭小、语言难以沟通、薪资与工作分配之不满层层累积,一个细微导火索便可能引燃。报道中亦有此类案例:某人因对同事施暴而以杀人未遂嫌疑被捕,在讯问中陈述「是对方先动手」。

对当事人而言,这句话乃真切感受。然而在日本刑事程序中,此项主张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取决于一套与直观感受颇为不同、相当严格之法律判断。

核心要点

  • 正当防卫(刑法36条1项)仅在面对紧迫之不法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而不得已实施之行为时方能成立。
  • 在相互攻击之所谓斗殴场面,正当防卫多被否定;「谁先动手」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 超出防卫限度者构成过当防卫(同条2项),犯罪仍然成立,仅得减轻或免除刑罚。
  • 杀人未遂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一旦实刑,将直接触及入管法24条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 若仅止于伤害罪,达成和解并取得不起诉处分,乃维持在留最为现实之路径。

正当防卫在何种情形下成立

刑法36条1项规定:对紧迫之不法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不得已实施之行为,不予处罚。其中三项要素尤为关键:紧迫性、防卫意思、不得已。

首先,侵害须正在迫近或正在持续。对方攻击结束后之追击,将被评价为欠缺紧迫性。其次,若纯以攻击意图回应,防卫意思即有被否定之余地。再次,须审查手段是否必要且相当。以刀具或重物回应徒手攻击者,此项相当性要件将受严格审查。

实务上尤须留意者,乃双方均被评价为积极互殴之场面。此时纵然先动手者为对方,正当防卫仍常被否定。「是对方先来」这一事实,在量刑与情状上固属重要,却不足以单独决定结论。

仅构成过当防卫意味着什么

对于超出防卫限度之行为,刑法36条2项允许依情状减轻或免除刑罚。此处关键在于:被评价为过当防卫,并不否定犯罪之成立。换言之,讨论之前提已是有罪,所争者乃刑罚可减至何种程度。

在外国人案件中,此项区别直接左右生活之延续。无罪则在留问题原则上不生;有罪则依刑之轻重,退去强制事由之审查随即启动。

罪名不同,对在留之影响截然有别

伤害罪法定刑为1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204条)。杀人未遂则依杀人罪之未遂处理(同法199条、203条),属裁判员裁判对象之重大案件。纵获未遂减轻或酌量减轻,判处实刑之可能性亦不容低估。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实刑判决确定后,该号之适用将被正面提出。反之,伤害罪仅处罚金,或因和解成立而不起诉者,则无此号之适用。惟即便如此,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故「刑事结束即万事皆休」之想法并不成立,敬请预先留意。

技能実習、特定技能者另有一层问题:与实习单位、接收机关之关系。人身拘束一旦长期化,实习事实上难以继续,从而产生未从事在留资格所对应活动之状态。故须在刑事辩护之同时,尽早展开与接收机关、监理团体之协调。

初动应当做什么

其一,记录事实。伤处部位与程度、现场位置关系、有无目击者、冲突前之往来对话,均随时间流逝而散佚。家属或同事趁记忆尚新时予以书面留存,意义重大。

其二,供述须审慎。出于「自己没错」之心情,往往不自觉说得过多;而防卫意思与紧迫性之评价,恰恰系于措辞细节。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行使沉默权亦属十分合理之选择。

其三,确认翻译。「推」还是「猛撞」,「打」还是「拨开」,此种程度之差异,足以左右正当防卫之成否。捜査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未必能够完整保存此类细微差别。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外国人刑事案件不宜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依入管法24条各号之结构,存在纵获缓刑仍将丧失在留之类型;且更新审查中之素行评价乃另一道关卡。伤害类案件中,尽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书面宥恕意思,并向检察官提出请求不起诉之意见书,乃最具实效之路径。

即使以杀人未遂立案,仍存在争取变更为伤害、或从根本上否定杀意之余地。杀意之认定依赖凶器性质、攻击部位、次数、行为前后言行等间接事实之累积,故须逐项细致检验。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重大案件方面,本所承办过众多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在国内外广受报道之案件。另有一例:某委托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对讯问,取得无罪判决。在入管局面,另有一例:某女性被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捜査机关指定之翻译,可在刑事程序全过程中站在委托人本人一侧提供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事宜,则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是对方先动手」这份真切感受,绝不应被轻视。只是,要将此种感受构筑为法律主张,必须逐一细致地拾起每一项事实。而这项工作之结果,其影响将超越刑事结论本身,一直延伸到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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